竊佔國土2/用「公告地價」折算補償金 國產署變相放水
2年前
竊佔國土2/用「公告地價」折算補償金 國產署變相放水
花蓮縣觀光資源在國內名列前茅,境內太魯閣峽谷遠近馳名,河川也蘊藏豐沛的砂石,尤其在吉安鄉的木瓜溪出海口一帶,更群聚了許多砂石與石材業者。不過去年12月23日這天,東華大橋下的木瓜溪沿岸,氣氛卻顯得有點詭譎,大量警力在場戒備,法院執行官忙進忙出,現場還有許多怪手待命,正等著法官一聲令下,就要出手剷除砂石業者非法進駐的建築。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吉安鄉木瓜溪沿岸這一片約53.16公頃的國有地,產權屬退輔會的台東農場,但數十年來遭9家砂石業非法佔用約26公頃。2013年,花蓮地院判決其中8家業者,要將佔用的土地騰空返還,業者不服,不斷興訟爭取權益,但2019年5月,最高法院民事判決,業者須返還土地,三審定讞。
離譜的是,三審定讞後又拖了兩年,退輔會遲至去年2月,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又一直再拖到12月,花蓮地院法官才率隊執行。部分業者三審定讞後已逐步自行拆除,但當天仍有一家業者認為判決不公,喊冤說也有其他業者仍在生產砂石,盼法官能通融,讓他們把已進貨的原物料用完再拆除。
現場協調後,業者才同意自行拆除。退輔會台東農場副場長鄔弘盛說,拆除不可能一天就完工,但會在1月底前執行完畢,目前8家砂石業者已有6家申請自行拆除,若屆時業者未履行,農場會追討拆除費用,也會追討佔用期間的租金。
長期追蹤此案的時代力量花蓮黨部,對於地方法院終於硬起來強制執行,雖表達認同,但仍對期間的不斷拖延,感到不解。黨部主任賴威任無奈說,三審定讞後,誰要負責強制執行?何時要執行?農場說要問法院,法院說要問農場,於是又等了兩年。
已遭法院判決非法佔用、須強制返還、且已三審定讞的砂石業者,從定讞到執行都要花上兩年時間,更不用說其他非法佔用國有地的砂石業者,從政府「發現」遭佔用,再到提起訴訟、等到國有地重歸國有的時期,會有多漫長。這段等待的時間,砂石業者早就不知憑著非法佔用,謀取多少暴利。
處理遭佔用的國有地問題,會如此曠日廢時,主因是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的《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佔用處理要點》,「被佔用之不動產,在佔用人未取得合法使用權源或騰空交還前,執行機關先依《民法》不當得利之規定,向佔用人追溯收取使用補償金。」
至於補償金則是用公告地價估算,但屢遭外界質疑過低。甚至連追討期限,都還自我設限。根據國產署1988年函示,「國有房地排除佔用追收使用補償金期間,應由開始佔用日起計至起訴日止。但佔用期間超過5年者,以追收最近5年為限。」
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曾提出質詢,國產署解釋,行政院在1993年核定《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調整方案》:「國有出租基地,一律依照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收租金。」
國產署以此訂定補償金基準,但近日已邀法務部、財政部法治處等單位研議,針對不同佔用類型與情節,未來會依個案要求損害賠償,或是提出不法獲利供法官或檢察官參考,希望能差異化處理。
除了補償金外,根據《土地採取法》規定:「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處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限期令其辦理整復及清除其設施,屆期仍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至遵行為止,並沒入其設施或機具。必要時,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整復及清除其設施;其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前立委黃國昌說,如果是「佔用國有地」的行為政府要求的損害賠償金額都太低,很難有遏阻效果,如果是「佔用後還盜採砂石」,就會面臨刑責,會觸犯《刑法》竊盜罪,可處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結夥3人以上,屬加重竊盜罪,可處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就實務上來看,法院判決不論是竊盜或加重竊盜,都很少判刑超過1年。
「加重竊盜罪頂多判10個月,還可能易科罰金,對這些業者而言,法律對他們嚇阻力遠遠不夠。」黃國昌感嘆。
但最大問題還是國有財產署無心維護國家財產。立法院2007年曾決議,要求國產數每年至少收回10%以上的被佔用國有非公用土地,並催收積欠的使用補償金。國產署在2010年6月到2015年間,平均每年僅要回2.7%的面積。監察院也看不下去,2016年對財政部與國產署提出糾正。
監委調查時,財政部與國產署的說法則是,「全面以訴訟方式排除佔用,所需經費龐大,有實質之困難……」「司法途徑比例不高原因,主要是處理時間相當長……」「國產署處理訴訟案件是以臨時人員之人力為主要主力,無公權力……」
公權力不彰,民間想自力救濟,也是困難重重。以桃園市為例,盜採砂石最嚴重的區域是在大溪區的大漢溪上遊,卻從崁津大橋一路往南到石門水庫,全都是空拍機的禁航區,若要空拍蒐證,《民航法》禁止一般人執行操作,只能由法人提出申請,等於打草驚蛇。
黃國昌說,非法業者佔用國有地,應該要讓業者付出更高的代價,包括更高的賠償、更高的刑責,才有可能遏止。他也說,很多環保團體對於國土保育,都希望能盡一份心力,但公民社會要能監督,最重要的是找到證據,如果政府用各種理由限制,反而會讓大家懷疑,政府是否有心好好執法、甚至還故意削弱外界對政府的監督能力。
【回應】
桃園市政府副發言人卓芷戎解釋,大漢溪流域禁航區域為「桃50-陸軍營區」、「桃525-陸軍營區」、「桃434石門水庫」以及「桃444龍潭機場」,禁航提報單位為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及陸軍航空第601旅及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現如有禁航區飛航需求,須為機關、法人,並依規定於民航局系統提出申請,由市政府協助詢問禁行單位後予以審查,民眾(自然人)按現行法規尚且無法申請。
卓芷戎說,市府未來將持續辦理「砂石場公共安全聯合復查」,以積極面對、勿枉勿縱的態度,動員局處歷年最多,以有效管理砂石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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