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家外資行領到大額罰單。匯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因多項違法事實被罰沒超800萬元。
罰單顯示,匯豐銀行深圳分行涉及的違法事實包括未按規定辦理資本項目資金收付行爲;違反規定辦理結匯業務行爲;未按規定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行爲;擅自提供對外擔保行爲。
在違法行爲類型方面,該分行違反了《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3號)第五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三條、《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07〕1號)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違反了《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4〕第2號)第十八條、《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14〕53號)第四條第二項。
同時,違反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法規的通知》(匯發〔2013〕30號)附件1《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指引》第六條和第八條、附件2《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第六條第十項和第八條、《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第四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違反了《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14〕29號)第十二條的規定。
由此,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對匯豐銀行深圳分行責令改正,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3.35萬元人民幣,罰款844.65萬元人民幣。同時,對時任財富管理及個人銀行業務區域總經理王某某警告,罰款5萬元、時任副行長陳某某警告,罰款5萬元人民幣。
藍鯨財經發現,近兩個月領到監管大額罰單的外資行不止匯豐銀行。
12月7日,東方匯理銀行(中國)有限公司被上海銀保監局責令改正,並處罰款175萬元。據悉,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該行以貸收費。
就在上月,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因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行爲、未按規定辦理售付匯業務行爲、未按規定辦理資本項目資金收付行爲,被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責令改正,並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529萬元人民幣,處罰款342.5萬元人民幣。同時,對其中兩項違規行爲的相關責任人吳某某(時任行長)給予警告,處罰款12萬元人民幣。
本文作者可以追加內容哦 !
鄭重聲明:本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轉載文章僅為傳播信息之目的,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如有侵權行為,請第一時間聯絡我們修改或刪除,多謝。
標題:因違反規定辦理結匯業務、擅自提供對外擔保等,匯豐銀行被罰沒858萬元
地址:https://www.breakthing.com/post/380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