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罷法》排黑過當?政院:立法體制早有先例
1年前
《選罷法》排黑過當?政院:立法體制早有先例
行政院會今(15)日討論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為完備候選人消極資格,限制曾犯違反國家忠誠、黑金槍毒、賄選前科及被判重刑重罪者的參選資格,有外界質疑是否比例過當,政院解釋包括職業駕駛、公務員、律師、檢察官與法官都有這方面限制,這樣長期立法的必要,主要追求公共目的維護社會治安與國家安全。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行政院長蘇貞昌於院會中指出,鼓勵更生人更生,但對將掌握公權力,握有公共資源並監督制衡政府職位,要求尊嚴、信賴跟名譽,人民期待有更高的資格跟標準,若不能加以防止人民會感到失望, 因此有必要完善公職候選人消極資格,維護社會治安跟國際形象有其必要。
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指出,台灣民主得來不易,在民主發展過程中,公職參選有黑道漂白的情形,這是政府要正視與面對,讓國際知道台灣在政治發展過程中,有這種現象發生,這也是人民所不容許的。
羅秉成指出,公職握有公權力、控制公共資源,例如地方首長縣市長,民意代表更可以透過監督權力影響政府施政,設想如果有黑道背景可以取得這些身份,人民會有高度憂慮,有人質疑犯罪前科都被處罰,是否還要做限制,以犯罪紀錄作為職業限制或消極資格,但這在國內立法體制中,是長期有這樣的立法必要,主要追求公共目的,包括社會治安與國家安全。
羅秉成表示,好比一般民間職業,大法官釋字749號解釋,計程車司機作為職業駕駛,若有重大犯罪前科,不可取得資格,這是為了社會治安;《律師法》也要求受1年有期徒刑裁判確定,有害律師信譽,不得發律師證書;《公務人員任用法》中,若曾犯內亂外患、貪污行為確定者,也不得擔任公務員,因這些都跟職務上忠誠度,犯罪行為跟職務性質不相容有關,否則影響公共利益。
羅秉成說,如法官跟檢查官也是如此,要求又更高,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宣告確定則不得擔任,這些無非就是在目的性上做限制,若重大犯罪者作為公職候選人,影響人民對其信賴與職位尊嚴,甚至違反國安四法的人參選,假使當選後監督制衡政府,可以想見人民疑慮之大,因此考量重大目的有限制必要,強調民主發展沒辦法完全完美,但過程中發現影響民主發展問題,要正視它並符合人民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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