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年集資買彩券!別忘保留證明文件 中獎免申報贈與稅
1年前
即將過年,彩券加碼活動也引發民眾集資熱潮,不過,財政部國稅局也提醒,集資簽注前別忘保留5大證據,不僅可作為中獎獎金分配依據,亦可提供日後國稅局查核審認,因為出資人按出資比例分配中獎獎金的行為,非屬贈與,免向戶籍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所稱贈與是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的財產無償讓與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隨著過年將至,為提升中獎機率,不少人紛紛集資下注購買彩券試試手氣,出資人按出資比例分配中獎獎金的行為,非屬贈與,免向戶籍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

雖然集資購買公益彩券屬民眾經常性活動,無須事先向國稅局報備,但國稅局提醒,民眾在簽注前可以紙本或網路表單,註明投注站、投注日期及每位出資者姓名、出資金額、出資者已確實繳款等集資證明文件,拍照並提供予各出資者留存備查,不僅可作為中獎獎金分配依據,亦可提供日後國稅局查核審認。

此外,國稅局表示,民眾仍應注意中獎獎金運用情形,如有涉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的贈與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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