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线內地IP港美股APP?香港券商:沒聽說!
1年前


來源:券商中國




2月7日,一張語焉不詳的聊天記錄截圖,再度攪動了港美股證券交易圈。





該截圖顯示,16家國資券商收到消息,要求在2月16日之前,清散港美股業務,內地IP要下线港美股APP。券商中國記者第一時間向多家相關券商進行詢問,得到的回復無一例外:“我們沒有收到相關通知。”

盡管業內人士普遍判斷這一傳聞是不實之言,仍不可避免地讓人聯想到,1月13日剛剛發布的《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中,對跨境經紀業務監管的強調。但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按照一致性原則,全面整改各類跨境證券經紀業務,還是有收有放,細化整改方案,都仍有許多難題待解。

內地IP下线APP?

“目前沒有這個說法給到我們,我們也不知道這個指的是什么。”針對上述傳言中提到的“16家國資券商”,券商中國記者也第一時間向部分券商進行了求證,但沒有券商確認收到了傳聞中的“指導”。

“沒聽說相關消息,不過對我們應該沒什么影響,畢竟我們幾乎沒有內地業務。”也有提供港美股交易服務的券商人士對此表示困惑。該業內人士告訴券商中國記者,按照截圖說法,內地IP下线港美股APP,從技術上來說是沒有難度的,類似一款遊戲只有海外服,而沒有內地服。

但通過與多位業內人士的交流,券商中國記者發現在實際操作中,根據IP地址下线港美股APP恐怕沒有這么容易。

一方面,相關APP的用戶並不完全是內地客戶,如果是香港客戶或外國客戶因旅遊、出差等因素使用了內地IP,一刀切禁止其使用相關港美股APP,可能會給投資者帶來難以承受的損失。

另一方面,只要交易港美股的需求仍然存在,那么即便內地IP被禁,這些投資者仍能通過改變IP地址等技術手段來使用APP,而這樣不管是交易風險還是監管難度都更大了。

熱議跨境監管一致性

盡管受訪者普遍認爲這一傳聞是不實之言,但仍不可避免地讓人聯想到,不久之前監管明確限制港美股互聯網券商新增內地客戶,以及1月13日發布的《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中針對跨境經紀業務監管的內容。

去年12月30日,中國證監會表示,按照“有效遏制增量,有序化解存量”的思路,擬要求富途控股、老虎證券就“面向境內投資者开展跨境證券業務”進行整改。具體包括禁止招攬境內投資者及發展境內新客戶、开立新账戶,允許存量境內投資者繼續通過原境外機構开展交易,但禁止境外機構接受違反我國外匯管理規定的增量資金轉入此類投資者账戶。

1月13日,中國證監會又發布《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3年2月28日起施行。《辦法》援引《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加強對非法跨境經紀業務的日常監管,對相關違法違規行爲,按照“有效遏制增量,有序化解存量”的思路,穩步推進整改規範工作。

《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 境外證券經營機構違反《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九十五條,直接或者通過其關聯機構、合作機構,在境內 开展境外證券交易服務的營銷、开戶等活動的,按照《證券法》 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直以來,向境內投資者提供美股港股交易服務的機構,可大致劃分爲四類:一是以富途控股、老虎證券、華盛證券、哈富證券等爲代表的民營互聯網券商;二是中資銀行/券商機構在境外設立的機構;三是以耀才證券、輝立證券等爲代表的港資本土券商;四是以盈透證券爲代表的外資證券經紀商。

有業內人士分析稱,結合近期的行業動態,跨境證券經紀問題顯然已經引起監管機構的重視,未來行業不可避免要面臨監管一致性問題。券商中國記者了解到,在富途老虎宣布按規整改後,部分同業機構也意識到了相關監管風險,有的收斂針對內地客戶的營銷宣傳,還有的則暫停了內地客戶开戶業務。

有意思的是,這邊內地監管政策剛剛出爐,就已有券商嗅覺靈敏地开始發起“輿論战”。有知情人士告訴券商中國記者,耀才證券近期在香港接連投放電視、電台廣告,直指“部分券商在內地非法經營跨境業務,遭內地監管機構批評”。

需求仍在難題待解

近年來,境內投資者資產全球化配置需求日益旺盛,不少金融機構將目光投向廣闊的內地客群市場,吸引境內投資者在其平台开設境外證券账戶。尤其是隨着不少中資企業赴港、赴美上市,不少內地投資者爲參與中概股打新紛紛开戶,相關員工持股計劃和股權激勵機制,也使得更多內地投資者擁有了港美股證券账戶。

彼時,由擁有港股、美股牌照的機構爲內地客戶提供港美股交易服務,尚未被監管明確屬於違規行爲。因此不管是民營互聯網券商、中資券商、港資券商甚至外資經紀商,都在積極爭取這一潛力巨大的市場。

例如耀才證券行政總裁許繹彬2019年8月在接受券商中國記者專訪時就曾提到,計劃在五年內把內地客戶的佔比從5%提高至50%。而盈透證券、輝立證券等機構的官網,目前仍有特別爲中國內地客戶設立的簡體中文开戶鏈接。

事實上,在需求存在的情況下,如何更好地對跨境經紀業務進行監管,是一道復雜的難題。

比方說,如何界定跨境經紀業務。假設中國內地公民在香港旅遊、出差、學習甚至工作,因此在當地开設了港美股證券账戶,屬於跨境業務嗎?拿到香港永居資格的內地公民呢?會不會有內地居民爲此申請赴港讀書、工作甚至入籍?此類行爲如何進行監管?

再比如說,監管轄區覆蓋的問題。內地監管政策能否轄制香港本土券商,甚至歐美互聯網券商?假設內地居民轉投港資券商或歐美券商(持有港美股牌照),來進行港美股交易,是否也會被納入非法跨境經紀業務的監管範疇?是否進一步增加了內地投資者參與港美股交易的監管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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