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誹謗罪侵害言論自由?憲法法庭今辯論
1年前
刑法誹謗罪侵害言論自由?憲法法庭今辯論
《刑法》310條「誹謗罪」一直都有侵害言論自由的爭議,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曾在2000年間做出釋字509號宣告合憲。然而,朱姓台商、學者盧映潔等人不滿被依誹謗罪遭判有罪定讞,紛紛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又再度拿此議題來審查,今(14)日舉行言詞辯論。法務部表示,誹謗罪除罪與否,應尊重立法者的選擇。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朱姓台商2017年因傳送性愛影片縮圖給王女親友,稱是王女的「通姦證據」,結果被依散佈猥褻圖畫罪判處6月,併科罰金8萬元定讞,朱男聲請釋憲主張,相較周玉蔻透過電視節目誹謗前總統馬英九,卻只判拘役50天,誹謗罪違反比例原則且侵害言論自由。
除朱男外,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盧映潔、網路電台負責人許榮棋及林鬱紋、蕭絜仁、陳易騰等人,也分別因誹謗罪遭判有罪確定,他們都針對誹謗罪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併案審理後並於14日言詞辯論。
法務部認為,名譽權、隱私權、言論自由若發生衝突,解決之道是「立法優位」,即尊重立法形成權,非一概認為違憲;立法者決定刑事誹謗罪處罰的必要性,乃是具有直接民主正當性的國會受到憲法委託並保障的權力和形成空間,釋憲機關應予以尊重,否則恐有違憲法的權力分立原則。
法務部指出,釋字509號已針對誹謗罪做了嚴格合憲性解釋,必須要有真實惡意、明知不實、重大輕率而不知,再加上經驗論理,依據個案事實綜合認定,才可能成罪,已兼顧基本權保障。
法務部認為,刑事的效果比民事好,畢竟有威嚇效果,且絕大多數國家仍保留誹謗罪,也因「言論載體不同」,更有用刑事處罰必要。誹謗罪也符合比例原則,而釋字509號沒有補充或變更必要。
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徐育安認為,誹謗罪須討論真實與否,在德國,只要是真實就不處罰,日本不管是否真實都要處罰,如果涉及私德但卻是真實的,用刑事制裁反而有負面影響,不需要處罰。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許家馨認為,私人案件也是有公共性質、牽涉公共利益,對真實惡意鑑定是可行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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