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公職選舉辦法 酒駕可撤提名、不分區須義務參選
1年前
佈局2024總統、立委選舉,民眾黨今(15日)上午舉行中央委員會,針對正副總統及區域立委、政黨比例代表等公職人員提名辦法進行討論,會中無異議通過相關辦法。其中,特別針對涉酒駕行為者訂定詳盡規範,有酒駕行為者或拒酒測者可撤銷提名,另擔任政黨比例代表制者,「有義務代表本黨參與選舉」。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民眾黨表示,依照選舉辦法,民眾黨首要任務是成立「選舉決策委員會」,負責研議並制定公職人員選舉的布局及相關策略,並統籌黨內提名時程。選決會成員9到11位,黨主席柯文哲、祕書長周台竹為當然委員,其餘成員由黨主席提名,並經中央委員會超過3分之2同意後即可擔任。除黨內人士外,成員還可邀請社會賢達,提供選舉佈局與決策建言。

據《台灣民眾黨公職人員選舉提名辦法》,公職被提名人除不得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27條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3條規定之候選人消極資格外,若違反檢肅流氓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或洗錢防制法;觸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稱之性侵害犯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有關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罪;觸犯刑法有關殺人、重傷害、搶奪、強盜、侵佔、詐欺、背信、恐嚇或擄人勒贖等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不具被提名資格;倘已提名始發覺者,黨逕為撤銷提名。

另辦法也明訂酒駕行為者不予提名的原則與例外情形:一、原則有酒駕行為者或因酒駕行為而拒測者不予提名;倘已提名始發覺者,黨得逕為撤銷提名;二、酒駕行為包括駕駛任何交通工具,無論屬刑事或行政不法,包括但不限於遭行政裁罰、刑事處罰、緩起訴或緩刑者;三、惟因酒駕行為受行政裁罰(拒測者除外)時並未涉及刑責且僅犯乙次者,自該酒駕受行政裁罰時起迄今已滿10年之翌日起,則例外得受黨提名。

據辦法指出,被提名人曾犯有前三項之罪行,遭判刑、起訴或緩起訴者,若未於申請本黨提名時主動揭露,將不具被提名資格;倘已提名始發覺者,黨逕為撤銷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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