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榮錦控「7億換證據」 東洋:情緒性的不實指控
1年前
東洋前董事長林榮錦涉嫌背信案更審中,並向東洋與相關人等提出民事損害賠償但遭駁回,昨(16)日林透過律師提出5點聲明,指控東洋以7億元交換證據。對此,東洋強調,該份聲明僅流於情緒性的不實指控,是為轉移背信案的焦點。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針對林榮錦委託律師提出的聲明,台灣東洋表示,對其罔顧事實、斷章取義的陳述深表遺憾,並重申公司立場即是希望林能具體回應背信案事實經過,這才是回應股東權益與公司治理的基本態度。

林榮錦日前委託律師對台灣東洋及其相關人提出損害賠償訴訟,台北地院10日判決駁回林榮錦在其聲明中的主張,東洋表示,林委任律師又再發出該份顯無理由的聲明,「不僅罔顧事實更視判決書於無物,事後更以錯誤指控來誣衊台灣東洋,其構陷與影響東洋聲譽的意圖甚不可取」。

台灣東洋指出,前台灣東洋員工Denis因與東洋在瑞士另有民事訴訟案件,當年台灣東洋前往瑞士,是與Denis協商民事案件的和解條件,跟林榮錦涉犯的背信案件毫無關聯,且相關協商條件不但沒有完成也沒有所謂的7億款項交換證據的情形。因此,聲明中用不當黑手影響司法審判的指控完全是胡亂指控。 

再者,台灣東洋說,一貫的主張就是還原事實真相、公平審判,對相關人等都要求提供確實證據,而Denis並沒有對背信案提供有關不利林榮錦的證據資料,法院判決書中也清楚指明台灣東洋從未要求Denis提供不實證據。

台灣東洋強調,林榮錦該份聲明僅流於情緒性的不實指控,是為轉移背信案的焦點,台灣東洋正是基於對股東的責任及公司治理的自我要求,才一再地要求背信案審理務必回歸事實,期待林先生開誠布公、讓案件還原,是非曲直交由法院公正審判,如此才是回應社會與股東的期待。

林榮錦聲明全文:

一、 本次訴訟乃起因於東洋公司於本人刑事訴訟二審改判無罪之前,企圖影響司法,先後三次派任該公司資深法務協理林金榮律師、副總經理胡宇方代表東洋公司至德國,私自與東洋公司一直主張是所謂共犯的 Denis Opitz 見面,不但威脅、要求 Denis 不得將其等私下會面之情形告知任何在台灣所委任律師,甚至以高達新台幣 7 億元之鉅額款項做為籌碼,利誘、要求 Denis 提供可用以於刑案中追訴本人之證據作為交換,企圖以不當黑手影響司法審判,為確保本人受公平審判之權益受到保障,方提起訴訟,絕非東洋公司日前操弄媒體所發布係為所謂學名藥轉讓案件雲雲,必須嚴正指明。

二、 東洋公司在本件民事訴訟已明白承認確實以刑案中所涉及瑞士監管帳戶中高達歐元 1,951 萬餘元(將近新台幣 7 億元!)之鉅額款項做為籌碼,由林金榮、胡宇方二人代表東洋公司,提出經過東洋公司內部簽核通過、並以東洋公司為主體之所謂『諒解備忘錄』,不當要求 Denis 提供證據作為交換此 7 億元款項,不僅在本件已被法院列為不爭執事項,本次法院判決書更已明白記載『可知東洋公司有與 Denis 論及由 Denis 提供系爭刑事案件關於原告犯罪之證明文件或記錄予東洋公司,並由東洋公司為金錢給付等事實』(判決書第 8 頁)。

三、 東洋公司在本件訴訟中,之所以會被法院認定前開事實,乃因為依法院要求提出經時任總經理蕭英鈞簽核之林金榮、胡宇方在 107、108 年間共三次前往德國的出差報告單,出差報告單上已經清楚記載對於其等私下與 Denis 會面之內容,會在日後當面向蕭英鈞報告,再再可見東洋竟從時任總經理開始簽核通過提出如此不堪、以金錢交換證據的備忘錄,企圖以當時將近新台幣 7 億元之鉅款進行私下操作、將黑手伸入訴訟,影響司法廉潔與公正性。本人鄭重呼籲東洋公司林全董事長及所有獨立董事,應本於台北地院本次判決書認定之事實,徹底調查:何以東洋公司向認為瑞士監管帳戶內款項均屬於東洋公司之資產,到底是何人批准動用該監管帳戶內高達 7 億元之款項去作為交換證據提出的條件並操弄司法,以回復公司治理之正途。

四、 本人也呼籲主管機關金管會應主動介入調查。東洋公司向來認為這 7 億元屬於公司重大資產,其動用程序何以如此草率?簡單一紙備忘錄即可將 7 億元款項作為利誘他人提出證據操弄司法的籌碼,東洋公司之內控機制顯然已經完全失靈,更彰顯東洋公司此等只欲透過司法手段追殺而對於公司股東利益不管不顧、視公司治理如敝屣、更將司法置於手掌間玩弄之行為,洵非足取。

五、 最後,台北地院雖然認定東洋公司有用金錢給付款項用以交換 Denis 提出證據,但因為最後 Denis 並未提出證據,且本人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並非法律保護之權利判決本人敗訴。但重點顯然不是 Denis 有無提出證據,重點在:法院可以容忍訴訟當事人用高達 7 億元之金錢交換證據提出嗎?答案當然是『零容忍』。法院這樣的判決是否傳達給社會大眾:對於訴訟當事人用高額金錢交換證據提出的手段,因為你沒有權利受損,所以法院不會給予譴責?恐非正確。東洋公司、蕭英鈞等人所為致本人權利受損事小,然其等行為侵害公司良善治理及司法廉潔與公正性乃茲事體大,本人定會上訴,持續捍衛司法廉潔性及本人受公平審判應有之一切權利。不容正義盡成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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