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海上救援原則!海委會提修法 管碧玲:盼搜索更積極
1年前
調整海上救援原則!海委會提修法 管碧玲:盼搜索更積極
今年2月間,台灣籍「昇豐128號」(CT3-5369)鮪釣漁船,於太平洋公海失聯;我國籍「聯昇發」漁船(CT4-2896),也於印度洋公海作業期間傳出失聯,事後雖找到翻覆船體,但船上的16名船員卻無蹤影,目前仍持續搜索中。對於船難之發生,海委會主委管碧玲指出,海委會通過海巡署《接獲我國搜救責任區外救生救難通報事件處理原則修正草案》備查,將建立起「積極作為」與「專業效率」兼顧的海上救援新機制。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管碧玲表示,自今年2月到3月間,共發生4件船舶急難事件,其中有3件是遠洋的「區外急難事件」,包括印度洋模裏西斯海域的聯昇發案、太平洋公海的昇豐128案、石垣島海域的新長發88號案、彰化外海失火的獅子山共和國船舶案。她提到,海委會與海巡署總合了半個月來4案的情勢,提出《接獲我國搜救責任區外救生救難通報事件處理原則修正草案》。
而該修正草案有兩個主軸:
1.增訂更積極作為的條款。在相當條件下,海巡署將與國際救援同步啟動救援行動。
2.為使國際搜救更符合專業與合理的效率,增設因應情勢條件的救援計劃調整機制。
管碧玲強調,遠洋海難的救援,原本就有依據國際分工的SOP,各國在國際分工下,各有搜救責任區負責,船舶急難時,以「就近有效」、「人命優先」的原則,由各責任區負責國家的搜救中心結合海上的「船舶互助」機制進行救援工作。
但在面對家屬的期待下,我國海巡署救援工作,往往在國際分工與專業之外,仍需面對政治及社會因素的挑戰!當政府第一時間依據就近救援的國際分工進行救援時,常常必須面對「為何不派船出去?」的輿論,以致給海巡署極大的壓力,最後常導致搜救難以依循國際救援專業的SOP為已足。
管碧玲也指出,如果有我國在第一時間啟動參與,搜救可以更添效率的情境,海巡署確實可以不必只啟動國際救援的行動,可以更積極的同步有所作為。因此,對《接獲我國搜救責任區外救生救難通報事件處理原則》增訂一個積極行動條款,也增訂積極行動條款「72小時以內,最大安全航速可以到達的海域範圍,考量海巡量能與海象」,在這些條件都允許的情況下,可不受國際救援SOP就近有效原則之框架,可以在第一時間就優先派遣艦艇,同步救援。
另外,也增定了勤務調整的規定,由於海難事件搜救勤務往往延續一段時間,持續搜索之後,當未有具體新事證、或經研判失去搶救生命的可能性等,新的規定授予變更或延長搜索行動的決策機制。也期盼以上兩項規定,讓搜索救援可以更積極、同時也更回歸專業性與合理性。
最後管碧玲表示,草案將在宣導後生效,新的積極作為上路,期待台灣社會未來面對遠洋救援工作時,對海巡弟兄辛苦而漫長的救援任務,能有進一步的理解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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