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消費者差評權的初衷,是想借助消費者之手,利用大數據的反映反饋功能,比較真實、准確地了解商品或服務的人氣、實力和口碑,從而更好地促進商家爲消費者服務,也讓消費者更好地與商家互動,促進市場秩序的規範與健康。
自從推行了差評機制後,商家也好,新勞動業態人員也罷,對消費者確實比以前尊重了,服務態度也好多了。但是,圍繞差評機制的問題和矛盾也逐步增多了,且不只是局限於商家,也包括快遞、外賣小哥等新業態就業者。尤其是新業態就業者,很多情況下顯得很無辜,也很無奈。面對不合理的投訴和差評,他們想通過平台申訴,卻是困難重重,很難成功。自然,他們的利益也就很難得到保護了。
這也意味着,在“差評”面前,很多方面的“秩序”也被撞得東倒西歪。譬如平台,在他們眼裏,更多考慮的是流量,亦即通過縮短服務時間、提高服務效率、增加服務頻次,獲得更多消費者、勞動者的青睞,不斷擴大平台的流量。尤其是競爭性較強的領域,流量就代表着平台的生命。沒有流量,平台就沒有生存下去的條件與資格。如此心態和理念下,自然會把天平明顯傾斜於消費者,而把一切責任都推到商家和勞動者身上。於是,就給了消費者過大的權利,導致少量無良消費者利用“差評”損害商家和勞動者權益。有的還利用“差評”對商家實施敲詐,對勞動者進行污辱。平台的這種顯失公平行爲,自然也對正常的市場秩序產生了破壞,特別是商家和勞動者權益,受到了“差評者”的侵害。
而對於商家來說,在被“差評”捆住手腳的同時,一些商家則通過網絡水軍等維護自身利益,並找准機會,對打“差評”的消費者實施網暴、攻擊打“差評”的消費者,甚至讓某些消費者失去了生存的勇氣。顯然,這是對“差評”機制的濫用,必須整治。在整治沒有結束前,暫停“差評”機制的一切行爲。否則,“差評”機制會失去存在的價值與意義。
對勞動者來說,顯然是三者關系中最爲弱勢的,既沒有平台強勢,也沒有消費者強勢,處於這樣的弱勢地位,自然也是利益受損最爲嚴重的。因爲,處於兩頭強勢的中間,必須夾着尾巴做人。而夾着尾巴做人的結果,就是用生命換時間、用違反交通秩序等換時間。結果,不僅損壞了交通秩序、社會秩序,自己的生命也常常被“時間”所綁架,爲了在平台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任務,只能置生命於不顧。到底有多少生命消失在“差評”中,可能不是一個小數目。
很顯然,“秩序”不能消失在“差評”中,“差評”不能以“秩序”爲代價,而要把真正的“差”者“評”出來,而不是把“差評”當作攻擊他人的工具,當作發泄的手段,更不能成爲違法亂紀的一種符號。“差評”應當是良好秩序的維護者,而不是破壞者。如果“差評”對社會秩序形成破壞了、傷害了,就得整治了。因爲,“差評”機制的效率高低,很大程度上也是社會信用的具體表現之一。一個有良知的人,有秩序意識的人,有法制觀念的人,有信用理念的人,是不可能濫用“差評”,甚至破壞“差評”制度的。濫用“差評”、惡意“差評”,說到底,就是素質不高的表現,也是信用不強的標志,可以對濫用“差評”者貼上無良者的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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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別讓“差評”破壞“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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