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意破壞關鍵基礎設施 政院擬修法加重罰則
1年前
行政院會明(5)日擬拍板經濟部等8部會擬具《電業法》修正草案,對此政院官員透露,對於國家運作具重要性設施防護,攸關國家安全及社會正常運作,維護管理上必需要有一定抑制犯罪效果的處罰手段才能達到防護目的,但處罰法令僅適用於如《刑法》毀損罪、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欠缺特別加重處罰規定,未來期盼修法通過,以達成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穩定。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行政院會明日討論事項,擬拍板通過由經濟部等8部會擬具《電業法》修正草案,共22項涉及保護關鍵基礎設施加重刑責法案,將經過政委羅秉成等審查整理竣事,並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有官員指出,對於國家運作具重要性設施防護,攸關國家安全及社會正常運作,維護管理上必需要有一定抑制犯罪效果的處罰手段才能達到防護目的,但經檢視現有的法制規範,對破壞重要的國家關鍵基礎設施處罰法令,大部分僅適用普通《刑法》關於保護個人法益的刑罰規定,如毀損罪、妨害電腦使用罪等。

官員說明,目前對破壞重要的國家關鍵基礎設施處罰法令,欠缺特別加重處罰規定,考量國家關鍵基礎設施若遭破壞致生不能正常運作的嚴重性,有修法從重處罰使其罪責相當必要。

官員表示,舉例來說,未來相關修法通過後,若對電力、天然氣、海管、海纜等國家關鍵基礎設施進行嚴重破壞導致不能正常運作,甚至導致災害或傷亡者,將依各部會主管及國家關鍵基礎設施相應的作用法等22部法令加重處罰,以期達成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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