掏空大同判關8年求翻案 林蔚山聲請再審確定駁回
1年前
前大同集團董事長林蔚山被控挪用大同公款,金援私人投資的通達國際公司,導致大同虧損,2019年間遭判8年定讞。林蔚山入獄後聲請再審,不過,高院更一審認定不符再審要件,裁定駁回,林不服提起抗告,最高法院駁回抗告確定。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林蔚山被控,2000年間投資女性友人周雲楠的通達國際公司後,因通達發生虧損,林蔚山為免除連帶保證責任,涉嫌違法指示大同子公司金援通達,讓大同損失逾13億元。

最高法院2019年依證交法之特別背信罪,將林蔚山判處8年,併科罰金3億元,追徵沒收13億餘元確定入獄;同案被告周雲楠在更一審撤回上訴,遭判刑4年6月定讞,已早一步入獄。

林蔚山入獄後聲請再審遭駁,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開庭時,林蔚山主張,他遭周雲楠等人陷害,坐了近3年冤獄,沒有掏空大同或涉犯特別背信罪,應改判無罪、並停止執行刑罰。

但更一審認定,原確定判決的事實認定無誤,不符再審要件,裁定駁回;林提抗告,遭最高法院駁回抗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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