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環快弊案!中華工程3877萬元 更一審逆轉判免沒收
2年前
新北環快永和段10年前施工時,因無法如期完工,承包商中華工程循工程界慣例,涉招待營建署官員「喝花酒、性招待」,才得以讓工程遲逾9個月後才完工,弊案爆發後,高院二審判沒收中華工程的3877萬餘元犯罪所得但遭最高法院撤銷。高院更一審今日認定,該筆款項與貪汙違法行為無直接關聯性,今(25)日判決不予沒收。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檢方指控,中華工程承攬新北環快七標、八標(永和段)期間,因施工管理不善,導致工程品質不良,使原本應於2012年4月25日完工的永和段,延至2013年1月28日才通車。

檢方指控,中華工程人員曾榮達等人,涉招待營建署工務所的遊志成、郭見忠、李文程與相關人員,四處喝花酒、提供性招待,遊等人則於驗收時,涉放水、給予延展工期,讓中華工程免遭營建署依約裁罰高達1億8091萬餘元的逾期違約金。

一審依《貪汙治罪條例》,判遊志成、郭見忠、李文程及行賄者曾榮達等人,各1年2月至12年6月不等刑期。

二審將遊等3人11年至12年6月不等,另經計算犯罪所得,遊志成為11萬6900元,郭見忠為16萬9200元,李文程為1萬6400元,中華工程為3877萬8204元,均應以沒收。上訴後,涉案人員罪刑均定讞,但中華工程被沒收的金額撤銷發回更審。

更一審期間,營建署主張,七標、八標工程逾期完工,對中華工程處以逾期違約金,經中華工程提起民事訴訟,法院認定,此兩項工程沒有逾期完工,營建署不得對中華工程加計逾期違約金確定。

高院更一審考量,中華工程沒有逾期完工,並沒有因此受有免支付違約金的財產上利益可言,且中華工程的工程款,是基於中工與營建署之間的工程契約,與貪汙違法行為不具有直接關聯性,也並非犯罪所得,所以諭知不用沒收。檢方不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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