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財產嚴重損失 徽商銀行原董事長李宏鳴被逮捕
1年前

文 / 城市金融網

5月23日,據國家最高人民檢察院官網通報,“安徽省人大常委會原委員、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原主任委員李宏鳴(正廳級)涉嫌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由安徽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對李宏鳴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圖片來源:國家最高檢官網截圖

資料顯示,李宏鳴出生於1957年9月,河北巨鹿人,曾任安徽省人大常委、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主任委員、黃山市市長、宿州市委書記、徽商銀行董事長等職務。

2022年11月4日,李宏鳴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安徽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2023年4月27日,經中共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紀委監委對李宏鳴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以成功上市爲起點,徽商銀行必將翻开改革發展的新篇章。我們將帶來全體員工以全球的視野、創新的精神、勤勉的作風,踏實奮進,砥礪前行,爲徽商銀行的騰飛再繪華章,爲區域經濟的發展貢獻力量!”在徽商銀行2013年年報中,新任董事長的李宏鳴意氣風發,祝詞裏面皆是“慷慨激昂之語氣”。

圖片來源:徽商銀行2013年年報

就在2013年7月10日,56歲的李宏鳴剛剛出任徽商銀行董事長、黨委書記,此前他並無金融機構的從業經驗。

從2013年7月开始,李宏鳴在徽商銀行董事長的位置上一直幹到了2017年12月,此後他2018年1月-2020年11月出任安徽省人大農業銀行與農村委員會主任委員。

兩年後,李宏鳴被立案調查,直到2023年5月23日被“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作出逮捕決定”

在“安徽檢察”微信公衆號5月23日的消息中,“檢察機關審查逮捕時認定,李宏鳴利用擔任黃山市市長、宿州市市委書記、徽商銀行董事長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數額特別巨大;在任徽商銀行董事長期間,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財產嚴重損失。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圖片來源:安徽檢察公衆號截圖  

01

兩年內三任原董事長被查

徽商銀行並非僅有李宏鳴“有事情”,該行首任董事長戴荷娣在退休8年後被立案調查,並於2022年被判有期徒刑12年。2022年3月,徽商銀行第四任董事長吳學民被查,並於2023年1月由安慶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罪名是“涉嫌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

除此之外,徽商銀行合肥分行原黨委書記、行長何濤,徽商銀行原總行行長助理、徽銀理財董事長夏敏也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查。  

李宏鳴“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財產嚴重損失”究竟損失有多大,對徽商銀行的資產與業績有沒有影響,一切尚未可知。

02

A股上市波折

除此,這家港股上市銀行的回A之路也頗多坎坷,曾多次撤回又重啓A股上市計劃。這也與其管理層和大股東“中靜系”之間的分歧不無關系。而“中靜系”持有該行的股權轉讓糾紛,更是像上演“連續劇”一樣,每有新消息就吸引到市場的眼球。

徽商銀行2022年年報顯示,截至去年末,徽商銀行資產總額達1.58萬億元,同比增長14.21%;實現營業收入362.30億元,同比增長2.02%;實現歸母淨利潤133.98億元,同比增長16.91%。

截至2022年末,徽商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爲12.02%,一級資本充足率爲9.53%,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爲8.60%。

但是,從歷年數據看,該行近幾年的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直在低位徘徊,甚至在2020年末低至8.04%,亟待補充資本。

然而,徽商銀行A股IPO之路頗爲曲折。

早在啓動在港上市之前,即2011年徽商銀行曾積極謀求A股上市未果。不過,該行在2015年重新啓動了A股上市工作,但因多重因素,這幾年該行A股上市計劃多次擱淺,其中該行管理層與股東“中靜系”之間的意見分歧,也影響了這家銀行上市之路

中靜系是指中靜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旗下的相關企業團體,包括中靜新華資產管理公司等相關主體。“中靜系”在數年內通過頻繁增持,已居於徽商銀行第一大股東位置。

截至2022年末,中靜四海實業有限公司持有徽商銀行的股份爲506,102,476股份,佔該行總股本的3.64%,其中已質押股份數爲368,540,000股,佔其所持徽商銀行股份的72.82%,佔該行普通股總股本的2.65%。中靜四海實業有限公司向徽商銀行派駐董事爲高央。

不過,在過去的多年間,“中靜系”與徽商銀行管理層在上市計劃、發行優先股、分紅方案、非公开定增等事項上的多次摩擦也備受市場關注。

其中,在A股上市中,徽商銀行多次撤回上市申請或延期期限。

此外,“中靜系”與“杉杉系”的股權轉讓糾紛也備受市場關注。中靜系持有該行的股權曾在2020年計劃轉讓給杉杉股份,但此後不久,雙方陷入官司糾紛。

2023年1月17日,上海金融法院就雙方提起的兩筆訴訟做出一審判決:判決中靜新華返還杉杉控股股權轉讓支付款,杉杉集團返還登記在杉杉集團名下中靜四海51.65%股權,同時中靜新華返還對應股價轉讓款。

一審判決後,中靜新華於2月1日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並獲法院受理。目前,此案處於二審流程中。這一事項至今未能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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