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致中洗錢、偽證2罪定讞 高院定合併執行1年2月
1年前
陳致中洗錢、偽證2罪定讞 高院定合併執行1年2月
前總統陳水扁兒子陳致中5月11日因洗錢案入獄,但之前他已因偽證罪遭判3月定讞,檢方聲請2罪定應執行刑,高院裁定合併執行1年2月。可抗告。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陳致中被控在扁家4大弊案中,提供人頭帳戶給母親吳淑珍使用,掩飾父母將犯罪所得816萬餘美元匯往海外多個銀行隱匿,最高法院今年4月底依《洗錢罪》將他判處1年,併科150萬元罰金定讞。陳致中也因《地方制度法》第79條規定,失去高雄市議員的資格,5月11日入監服刑。
不過,陳致中另被控在扁家弊案中,於國務機要費案被抓包,依吳淑珍指示做偽證,2011年8月遭判3月,不得易科罰金定讞,法官當時安排陳致中到獄中服社會勞動折抵刑期。在洗錢罪判刑確定後,檢方聲請2罪定應執行刑。
高院裁定指出,陳致中犯偽證罪、共同有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洗錢罪的罪質、侵害法益、犯罪情節等迥異,且犯罪時間有別,兼衡陳致中對量刑表示無意見,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定應執行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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