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論壇》何仁崴/也談性騷擾,別來跟蹤騷擾
1年前
性騷擾防治的議題近來成為時下最夯的話題,幾乎每天都有新案件,看來這議題還會再延續一段時間。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性騷擾本身,畢竟有如前文所述的法律構成要件規範,但是有些行為態樣,對被害人的危害程度甚至更甚於性騷擾,在以前卻沒有相應的法律得以處罰,也不宜以性騷擾的規定去擴張解釋。經過馬來西亞大學女生受害案件後,110年12月1日公布、111年6月1日施行的跟蹤騷擾防制法,彌補了妨害性自主、性騷擾、家庭暴力防治法以外的法律漏洞,使身心安全、行動自由冀望能受到更進一步的保障。剛好這部法律施行了一年,對於民眾而言尚屬陌生,就打鐵趁熱,介紹一下這部法律吧!

跟蹤騷擾行為的法律定義,參考這部法律的第三條:「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幹擾。

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以前項之方法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無關之各款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亦為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

▲《跟蹤騷擾防制法》重點一次看。(圖/NOWnews資料照)
從以上的規定,受到保護的對象不僅對於特定人(被跟蹤騷擾的對象),也包含其家人、親友、生活關係密切之人。行為態樣係第一項所述的八種行為:監視觀察、尾隨接近、歧視貶抑、通訊騷擾、不當追求、寄送物品、妨礙名譽、冒用個資,且反覆實施或違反意願,客觀上達到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的程度,即足當之,是一種很容易在生活上不慎觸犯的法律。亦即,行為人不見得要言語表達或做出身體接觸的性騷擾動作,而只要對特定人跟蹤、幹擾,甚至寄送物品(譬如情趣玩具)、告知害其名譽訊息,譬如:「妳/你很花心,我要讓大家都知道。」都有可能成立跟蹤騷擾的行為。

這類的案件多半對於特定人與性或性別有關,多在於一方對另一方心生愛慕欲追求交往,或者分手後不甘心亟欲復合,而做出實際上已經讓特定人感受到不舒服、被冒犯的行為,被害人身心感受到的壓力、畏懼程度,也不亞於性騷擾。另外跟蹤騷擾的行為與家庭暴力行為相似,但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係僅對於家庭成員之間有所規範,跟蹤騷擾防制法的規範對象、範圍就更廣泛了。

如果發生跟蹤騷擾行為,被害人可依照第四條規定,尋求派出所或113家暴專線由警察機關處理(參考前文:找對報案途徑,讓案件更順利!)。警方不僅會開始啟動調查,並在調查結果發現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就會依照職權或被害人請求,核發書面告誡行為人莫再為跟蹤騷擾行為,並且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措施。

如同家庭暴力防治法般,跟蹤騷擾防制法也有相應的救濟途徑與保護令的設計。書面告誡後的兩年內,若行為人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被害人可依照同法第五條的規定,自行向法院聲請或由檢察官、警察機關依職權聲請保護令。與家庭暴力防治法雷同,若行為人違反跟蹤騷擾保護令,仍依照同法第十九條有最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且本條並非告訴乃論,須特別留意。

此外,跟蹤騷擾行為也會在被害人尚未取得保護令的情況下,構成刑事犯罪。

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實行跟蹤騷擾行為之人,就可能會受到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之刑事責任,此部分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須在知悉行為人與跟蹤騷擾行為時起六個月內提起告訴;倘若行為人係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為跟蹤騷擾行為,客觀上該物品會造成人之身體傷害的可能性,就會成立加重跟蹤騷擾罪,就可能會受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之刑事責任,這部分就不是告訴乃論罪,算是很嚴厲的刑罰。檢察官與司法警察官為調查這類的案件而有調閱通訊紀錄的必要,法律上給予授權不受通訊監察保障法第11條之1第1項僅限於調查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的限制,使偵察機關獲得更多權限調查跟蹤騷擾事件。加重跟蹤騷擾行為、違反保護令之罪,法院甚至可在有事實足認行為人有反覆實行之虞,而有羈押必要性時,將行為人羈押。

司法院為使民眾更能知悉、利用跟蹤騷擾防制法保護人身安全,特開立專區說明及書狀表格下載,盡量減少跟蹤騷擾行為的發生。並由內政部警政署防治組的執行成果,自去年6月1日施行後至今年5月底止一整年,已有2,999件跟蹤騷擾案件,其中有33件係違反保護令案件、亦有26件法院裁准羈押。不論性別為何,都有可能成為被害人或加害人。

如同性騷擾般,若是加害人對妳/你有跟蹤騷擾的行為,不要姑息畏懼,勇敢報案,這樣既是為妳/你身心安全的維護,也是提醒對方不要再觸犯底線,並且教育對方這是犯罪行為,法律是不允許的。

若是擔心自己對對方的愛慕之心、分手的不甘心,採用的方法可能會衍生跟蹤騷擾的疑慮,不妨也尋求心理師、社工師等專業諮詢,會給予心理上的建議,也是一種可以避免發生跟蹤騷擾行為的途徑。三思而後行,可以避免許多不必要的災禍。

性騷擾議題的發酵讓民眾對於自我權益的保護更加認識。透過跟蹤騷擾防制法加強保護性騷擾之外的另一種騷擾,期能再避免憾事發生。即使議題隨時間漸漸流逝而遞減聲量,也能透過政令的宣導及閱讀文章,讓民眾知悉性自主、人身自由是不可被侵犯的,人人都有拒絕被騷擾的權利。


●作者:何仁崴/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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