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次酒駕用錢折抵刑期 他第4次酒駕檢拒收罰金
1年前
經營食品行的高姓老闆有3次酒駕被逮經驗,且全都用錢解決,未料,去年11月8日中午,高男在台北市艋舺大道與西藏路口第4次被警方抓到酒駕,經法院判處4月,如易科罰金,但檢察官不准他以12萬元折抵刑期,高男聲明異議。台北地院認為,檢方處分無不當,駁回高男聲明。可抗告。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高男聲明異議主張,他因公共危險案件,遭法院判處4月,如易科罰金,但執行時,檢察官命「不准易科罰金」,他認為,他酒後經過長達13小時的適當休息始駕車,精神狀況良好,體內酒精應代謝完畢,並無罔顧他人生命身體侵害及危害道路交通往來安全的心態,有可憫恕之情。

高男說,他經營「食品行」,員工9人皆仰賴他給付薪資,若入監服刑,公司營運發生困難,員工生計無以為繼,反而造成社會問題,不符比例原則,且短期自由刑有弊無利為實務一致的看法,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依法請求撤銷執行命令。

北院調查,高男於2007年酒駕獲緩起訴確定後,罰錢結案,又於2013、2018年再犯酒駕,各處4月確定,同樣易科罰金結案,這次是「第4次」酒駕,顯見高男對酒駕的危害毫無警覺,也對法律誡命置若罔聞,高男「一而再、再而三酒駕」,檢察官也有給予高男陳述意見的機會,且檢察官有依職權裁量個案,具體考量高男的再犯危險率高,以易科罰金執行難收矯正之效,沒有濫用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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