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縱大同股價121個交易日 台商鄭文逸二審遭判13年6月
1年前
大同市場派、台商鄭文逸被控與股市作手鄒興華等人,在121個交易日內操縱大同股價,一審依《證交法》將鄭文逸判處13年6月,檢方、被告均上訴,高院今(28)日仍判鄭文逸13年6月,犯罪所得12億5717萬元發還被害人。可上訴。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檢方指控,大同公司於2017年5月11日董事會改選時,鄭文逸為爭取董監席次,自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止,利用自己及祕書張湘羚、股市炒手鄒興華、金主林振興、掮客張莒華等人的證券戶,大量購入股票增加持股,並趁勢炒股牟利。在121個交易日內,影響大同股價,並因此獲利超過1億元。

不過,隱身在鄭文逸背後的最大金主「上海龍峰集團」創辦人任國龍,並未遭北檢起訴。

高院審酌,鄭文逸居本案主導地位,林振興、鄒興華為次要配合操作之人,張湘羚因受僱於鄭而依指示參與分工,張莒華因多年情誼且想從中賺取利息差額參與犯行,犯罪情節重大程度依序是鄭文逸、林振興、鄒興華。

二審依證交法高買低賣證券罪,判處林振興9年10月,發還3億897萬元,鄒興華判處4年8月、發還2669萬,張湘羚判處3年8月,張莒華判處4年、發還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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