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海關總署:8月1日起對鎵、鍺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
1年前


商務部網站7月3日消息,商務部、海關總署發布《關於對鎵、鍺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公告》,其中提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有關規定,爲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經國務院批准,決定對鎵、鍺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


其中,鎵相關物項包含氮化鎵、砷化鎵、銦鎵砷等;鍺相關物項包含磷鍺鋅、鍺外延生長襯底、二氧化鍺等。該公告自2023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

爲什么是鎵和鍺?

公开資料顯示,鎵和鍺都是新興的战略關鍵礦產,均已被列入國家战略性礦產名錄中。兩種金屬礦產無論是在儲量還是在出口上,中國均在全球佔據領先地位。

中國地質科學院礦產資源研究所2020年的一份報告顯示,鎵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間就被認爲是一種战略性和關鍵金屬,目前鎵的世界總儲量約23萬噸,中國的鎵金屬儲量居世界第一,約佔世界總儲量的80%-85%。其中被列入出口管制中的砷化鎵作爲第二代半導體材料的代表,在高頻、高速、高溫及抗輻照等微電子器件研制中佔有主要地位;半絕緣砷化鎵材料主要用於雷達、衛星電視廣播、微波及毫米波通信、無线通信(以手機爲代表)及光纖通信等領域;氮化鎵作爲典型的第三代半導體材料,是目前世界上最先進的半導體材料,是新興半導體光電產業的核心材料和基礎器件,在手機快充、5G通信、電源、新能源汽車、LED以及雷達等方面具有遠大的應用前景。

鍺作爲另一種關鍵金屬也被多國列入战略儲備物資的重要战略資源。美國地質調查局2016年曾發布過一份統計數據,全球已探明的鍺保有儲量僅爲8600金屬噸,主要分布在美國、中國和俄羅斯。其中美國佔全球的45%,其次是中國,佔全球鍺儲量的41%。中國鍺的產出主要來源於褐煤礦,开採便利,因此在全球鍺產量中位居前列,近十年來累計供應全球68.5%的鍺。而美國雖然是全球最大的鍺資源儲量國,但自1984年以來,就將鍺作爲國防儲備資源進行保護,尤其是近幾年已基本不再進行鍺的开採。鍺常被應用於紅外光學、纖維光纖、太陽能電池、聚合催化劑及醫藥等高新技術領域。未來在芯片、太陽能電池、生物科技和武器制造中具有極其重要的潛在價值。

中國採取對鎵、鍺出口管制


公告原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有關規定,爲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經國務院批准,決定對鎵、鍺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滿足以下特性的物項,未經許可,不得出口:

(一)鎵相關物項。

1.金屬鎵(單質)(參考海關商品編號:8110929010、8112929090、8112999000)。

2.氮化鎵(包括但不限於晶片、粉末、碎料等形態)(參考海關商品編號:2850001901、3818009001、3825690001)。

3.氧化鎵(包括但不限於多晶、單晶、晶片、外延片、粉末、碎料等形態)(參考海關商品編號:2825909001、3818009002、3825690002)。

4.磷化鎵(包括但不限於多晶、單晶、晶片、外延片等形態)(參考海關商品編號:2853904030、3818009003、3825690003)。

5.砷化鎵(包括但不限於多晶、單晶、晶片、外延片、粉末、碎料等形態)(參考海關商品編號:2853909026、3818009004、3825690004)。

6.銦鎵砷(參考海關商品編號:2853909028、3818009005、3825690005)。

7.硒化鎵(包括但不限於多晶、單晶、晶片、外延片、粉末、碎料等形態)(參考海關商品編號:2842909024、3818009006、3825690006)。

8.銻化鎵(包括但不限於多晶、單晶、晶片、外延片、粉末、碎料等形態)(參考海關商品編號:2853909029、3818009007、3825690007)。

(二)鍺相關物項。

1.金屬鍺(單質,包括但不限於晶體、粉末、碎料等形態)(參考海關商品編號:8112921010、8112921090、8112991000)。

2.區熔鍺錠(參考海關商品編號:8112921090)。

3.磷鍺鋅(包括但不限於晶體、粉末、碎料等形態)(參考海關商品編號:2853904040、3818009008、3825690008)。

4.鍺外延生長襯底(參考海關商品編號:8112921090)。

5.二氧化鍺(參考海關商品編號:2825600002、3818009009、3825690009)。

6.四氯化鍺(參考海關商品編號:2827399001、3818009010、3825690010)。

二、出口經營者應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出口許可手續,通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填寫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口合同、協議的原件或者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掃描件;

(二)擬出口物項的技術說明或者檢測報告;

(三)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證明;

(四)進口商和最終用戶情況介紹;

(五)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管理人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三、商務部應當自收到出口申請文件之日起進行審查,或者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並在法定時限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對國家安全有重大影響的本公告所列物項的出口,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報國務院批准。

四、經審查准予許可的,由商務部頒發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件(以下簡稱出口許可證件)。

五、出口許可證件申領和籤發程序、特殊情況處理、文件資料保存年限等,依照商務部、海關總署令2005年第29號(《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六、出口經營者應當向海關出具出口許可證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辦理海關手續,並接受海關監管。海關憑商務部籤發的出口許可證件辦理驗放手續。

七、出口經營者未經許可出口、超出許可範圍出口或有其他違法情形的,由商務部或者海關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本公告自2023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

商務部 海關總署

202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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