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平三法重懲處輕預防 專家憂本末倒置、恐更難開罰
1年前
行政院昨天公布性平三法修正草案,加重權勢性騷擾裁罰,若僱主、校長或機關首長為加害人,民事懲罰性賠償金額將提高到3至5倍,行政罰從最高可罰新台幣1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婦女新知基金會祕書長覃玉蓉今(14)日接受《NOWnews今日新聞》採訪時表示,性騷擾案件最困難的地方就是舉證,擔憂加重裁罰的同時,也會更看重證據,恐怕更難開罰;修法方向比起事後懲處,應更注重預防面,營造更友善的環境,就不會有性騷擾、性侵害事件。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行政院會通過《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以及《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草案,針對權勢性騷擾加重處分,最重可罰新台幣百萬、處3年徒刑,後續也將建置調查及教育訓練人才資料庫等配套措施防治性騷擾。

覃玉蓉對於提高罰則能遏止性騷擾,感到非常存疑,她說,許多性騷擾行為都是連續性、持續性,且受害者通常都不只一位,提出申訴後的處理很漫長,只要有哪個環節斷了,就不會到最後的開罰階段;性騷擾案件最難成立的原因就是舉證,擔憂加重裁罰,執法者會顧及比例原則,對證據的要求更嚴謹,讓案件更難成立並開罰。

對於修法草案明訂性騷擾管轄權,校園事件優先適用性平法,其次為工作職場的性工法,其餘社會形態則歸在性騷法處理。覃玉蓉認為,訂出優先順序,確實可以解決漏接的狀況,《性工法》也有擴大範圍,但還是要看實際上路是否能落實,若相關主管機關限縮解釋,即使修法也沒意義。

覃玉蓉說,修法應該更重視預防面,讓環境一開始就是友善的,而不是等事情發生後,才予以處理並重罰,有點「本末倒置」,怎麼讓事件不再繼續發生才是關鍵;針對教育訓練人才資料庫、調查人才資料庫、受害者需要的服務等,政府要更明確表明相關費用由誰來支付。

對於《性別平等教育法》增訂「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也就是禁止師生戀。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予以肯定,她提到,先前接觸許多受害者是高中生的個案,因為具備性自主權,加害者會把權勢性侵,塑造成合意性交、與受害者有特出情感連結,造成性平調查上比較受限。

另外,馮喬蘭建議要納入吹哨者保護機制,許多個案的重要舉發人,同時也是通報義務人,礙於組織、上級壓力,沒有在案件發生的當下就通報,反而因為延遲通報,成為該案唯一受罰的人員,這會導致更多關鍵人員事後也不敢舉發,呼籲相關調查要審酌、衡量延遲責任,降低舉發人的憂慮門檻。

馮喬蘭指出,現行法令沒有規定性平案件是否要擴大調查,通常都是備受矚目的爭議個案,才會在民意壓力下,啟動擴大調查,但根據以往經驗,加害者不會只對一人出手,通常在召開記者會踢爆後,都會收到其他屆受害學生的舉發,因此,法令應該明訂原則上都要擴大調查,只訂定排外條款。

針對《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國教行動聯盟表示,基層學校普遍反映相關法律專業不足、外聘調查專業人員經費不足,提醒教育主管機關應重視並投注更多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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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絕暴力請撥打:11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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