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三讀 權勢性騷最重囚3年、最高罰60萬
1年前
立法院會今(31)日三讀通過《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三讀條文明定利用權勢性騷者加重刑期1/2,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行政罰部分也從現行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加重至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另明定媒體不得報導被害人姓名或足以辨識被害人身份資訊,違者最高可處60萬元罰鍰,未改正者得以按次處罰。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台灣「#MeToo」成為社會運動,立法院臨時會處理性平三法修法,繼上周五《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三讀通過後,今日接續處理《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同時宣告性平三法修法落幕,盼透過修法通盤檢討,打造性平友善環境,不再漏接被害人。

《性騷擾防治法》三讀條文規定,縣市主管機關應設性騷擾防治審議會,審議會召集人由縣市首長或副首長兼任,並遴聘有關機關高級職員、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等為委員,且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女性代表也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另針對申訴期限上,三讀條文明定,屬權勢性騷擾事件者得於事件發生後3年內提出申訴,非屬權勢性騷擾者得於2年內提出申訴,若被害人為未成年者,得於3年內提出申訴。

現行法規明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三讀條文也增訂,利用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此外行政罰方面也增訂,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三讀條文明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姓名或其他足識別被害人身份資訊,但被害人為成年人且本人同意、受監護宣告者取得其監護人同意、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受此限,違者可處6萬元至60萬元罰鍰,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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