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修正《外役監條例》 重大經濟犯罪不得遴選
1年前
立院三讀修正《外役監條例》 重大經濟犯罪不得遴選
立法院今(31)日召開臨時會,三讀通過《外役監條例》修正草案,大幅提高外役監遴選門檻。三讀條文增訂,曾犯故意犯罪致死、10年以上重罪,妨害公務致重傷、擄人勒贖等重大暴力犯罪,及犯《貪污治罪條例》收受賄賂罪、重大經濟犯罪,遭判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不得被遴選入外役監。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北市信義區夜店殺警案囚犯服外役監,引發社會高度關切。立法院朝野黨團力促《外役監條例》修正,並於7月28日召開朝野協商;不過,各黨團仍針對遴選要件、縮刑制度等無法達成共識,將相關條文保留,送至今臨時會處理。
立法院臨時會今下午審議《外役監條例》,民進黨團在人數表決優勢下通過《外役監條例》修正草案;在「積極要件」部分,三讀明定需受有期徒刑執行逾3分之1、累犯逾2分之1,及1年內符合陳報假釋法定刑期。
另「消極要件」部分增至15款,包含曾犯故意犯罪致死、10年以上重罪,妨害公務致重傷、普通強盜、加重詐欺及擄人勒贖等罪,與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及《貪污治罪條例》收受賄賂罪、重大經濟犯罪遭判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排除外役監遴選資格。
此外,此次修正更納入多項多項金融犯罪,違反《證券交易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信託業法》、《信用合作社法》、《保險法》、《農業金融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罪,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者,若無犯罪所得或其屬個人犯罪所得已全部依法沒收或追徵者,不在此限。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不過單純施用、持有毒品,也不在此限。
除此之外,三讀條文增訂「回籠條款」,外役監受刑人因違反返家探視規定情節重大,或受傷、罹患疾病致不適於外役監繼續執行,應由外役監報請法務部矯正署解送其他監獄執行。而若受刑人「在監行狀善良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則可於例假日、紀念日返家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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