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屋飛了!得標人怒告宜蘭分署獲賠74萬 行政執行署研議上訴
1年前
法拍屋飛了!得標人怒告宜蘭分署獲賠74萬 行政執行署研議上訴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3年前拍賣一處基隆市透天厝,由林姓民眾得標並取得所有權,後因屋主抗議成功,林剛談好要以210萬元脫手,卻遭宜蘭分署逆轉撤銷拍定,林不服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9)日判決,宜蘭分署須賠償74萬4600元。對此,行政執行署表示,收到判決書後將研議是否提起上訴。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陳青旭因多次酒駕、未依車道行駛、無照駕駛等,積欠交通罰鍰1萬8千元未繳,遭移送行政執行署執行。宜蘭分署2018年4月查封他基隆市中山區的祖厝,並於2020年1月6日拍賣,由林姓民眾以135萬5400元得標,並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同年3月26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
陳不滿只欠1萬多元罰鍰,房子就被拍賣,導致無家可歸,陳母還特別前往宜蘭分署下跪陳情,經監察院介入調查,行政執行署要求宜蘭分署說明,宜蘭分署當時強調依法辦理,處分沒有過當。
陳以宜蘭分署未將房產公告為不點交、超額查封拍賣、有違公平合理原則為由,聲明異議;宜蘭分署受理後,決定撤銷拍定,陳男也籌到錢繳清罰鍰,保住房子,結果反而變成林不服處分,聲明異議被駁,改提行政訴訟,求償他損失的74萬多元買賣利益。
北高行認為,依照《行政執行法》規定,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只能在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既然得標人已經繳清價金,還領到執行機關發給的權利移轉證書,執行程序等於已經終結,宜蘭分署之後的撤銷處分,無異剝奪人民財產權。
北高行認為,宜蘭分署以原處分撤銷不動產拍定處分,並重為查封,甚至在欠缺法源依據的情況下,命基隆市地政事務所撤銷林男辦妥的所有權移轉登記,確屬違法,符合《國家賠償法》的賠償要件,宜蘭分署須賠償林姓民眾74萬4600元的售屋利益。可上訴。
行政執行署表示,因撤銷與否之權衡、建物滅失情形、損賠請求依據及金額計算,法院如何認定等節均尚待明瞭,宜蘭分署將於收到判決書後研議是否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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