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案提至刑事大法庭 統一「實質影響力」法律見解
2年前
林益世案提至刑事大法庭 統一「實質影響力」法律見解
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因12年前擔任立委時,涉向爐渣業者收賄6300萬元,各合議庭對於民代請託、關說或施壓的行為,到底是「職務上行為」或「實質影響力」有不同見解,因而來回更審。最高法院承審庭認為,應統一法律見解,決定向刑事大法庭提案。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提案的法律問題有2項,首先是民意代表受託於議場外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承辦人員為關說、請託或施壓等特定行為,是否屬民意代表「職務上之行為」?得否即援引一般公務員所謂「實質影響力說」作為認定之標準?
其次是民意代表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禁止假借職權圖利」之規定,是否該當《貪汙治罪條例》的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所稱「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之要件?
特偵組(已解散)指控,林益世2010年任立委時,收受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6300萬元賄賂,進而協助地勇取得爐下渣原料轉售及承購中聯公司的轉爐石合約;2012年行政院祕書長任內,再向地勇索賄8300萬元未遂,遭求處無期徒刑。
北院認為,林益世收賄「喬」合約,不是立委職務上行為,僅依《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機會犯恐嚇得利、洗錢罪判刑7年4月。
高院認為,林益世以立委權力對中鋼、中聯公司高層人士加以恐嚇,構成《貪汙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罪,重判12年,最高法院部分撤銷。
更一審支持一審見解,認為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又因審理迄今已逾8年未能定讞,依《速審法》減刑規定,從輕量刑4年10月。檢辯上訴至最高法院後,承審庭評議認為,先前的裁判對於「實質影響力說」等法律見解已有歧異,決定向刑事大法庭提案,以統一法律見解。
另外,林益世涉犯《財產來源不明罪》2019年已判2年定讞,他服刑後,2020年也已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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