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 | 商業意外險與工傷保險賠償可以兼得嗎?律師:可以
1年前

在勞務關系中,如果工人因工受傷,用工單位爲受傷工人購买了商業意外險,那么還可以要求用工單位支付工傷保險賠償嗎?下面我們用一個真實案例來爲您解答這個問題。

案情簡介

2016年6月30日,姜某到某建設公司位於南寧市良慶區的項目工地從事雜工工作。某建設公司未與姜某籤訂書面勞動合同,未幫姜某繳納社會保險,雙方口頭約定工資爲每天180元。

2016年11月22日,姜某在工作過程中不慎被模板砸傷頭部,當日被送往南寧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因傷情嚴重,姜某先後住院多次並需要持續治療。

2017年11月24日,某建設公司爲姜某購买了商業意外健康險,於2017年11月24日與姜某家屬籤訂了一次性的《補償協議書》,約定某建設公司將保險公司給予的賠付金一次性補償姜某,姜某在收到一次性補助金後,不能再向某建設公司主張任何權利,姜某今後出現任何問題均與某建設公司無關。

2018年1月,保險公司將保險賠款275000元轉账至姜某親屬的账戶。此後,某建設公司拒絕支付任何醫療費用和工傷賠償。

爲申請工傷認定,姜某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確認與某建設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仲裁委裁決確認姜某與某建設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2018年7月3日,南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爲姜某屬於工傷。

2019年4月25日,姜某被南寧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爲:1、傷殘等級肆級,部分生活自理障礙;2、停工留薪期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18年5月21日止。

2019年5月——2021年5月,姜某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某建設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傷殘津貼等一系列工傷保險待遇損失。仲裁裁決後,用人單位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後又上訴。

仲裁裁決

姜某經鑑定爲傷殘等級四級,部分生活自理障礙,根據法律規定,某建設公司應當保留姜某的勞動關系並按月支付傷殘津貼直至姜某退休。某建設公司僅結算醫療費用,未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傷殘津貼,致使姜某的工傷保險待遇產生重大損失。某建設公司應依法承擔姜某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姜某獲得商業保險賠償後,不能據此認定某建設公司應承擔的工傷保險待遇給付義務得到免除。商業保險,性質上是某建設公司爲姜某提供的一種福利待遇,亦是社會保險的補充,不能免除某建設公司作爲用人單位負有的法定的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義務或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義務。綜上,《補償協議書》不符合法律規定。最後,仲裁委裁決某建設公司向姜某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傷殘津貼、住院夥食補助費、護理費等合計29萬余元。

一審判決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參加商業保險中的人身意外傷害險後是否還應當參加工傷保險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113號)載明: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強制實施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按照《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無論是否參加了商業保險中的人身意外傷害險,都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工傷保險。人身意外傷害險不能代替工傷保險。企業在參加工傷保險的同時,可以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爲職工辦理人身意外傷害險。據此,某建設公司不能以保險公司已支付商業補充工傷保險理賠款爲由免除其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賠償責任。法院判決維持了原勞動仲裁裁決的內容。

二審判決

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投保工傷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能以投保商業保險代替工傷保險,更不能以商業保險理賠款抵扣未投保工傷保險而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因此,某建設公司與姜某籤訂的《補償協議書》約定商業意外傷害保險一次性支付賠償後,姜某不再向某建設公司主張任何費用,變相侵害了勞動者的利益,不能作爲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平等協議。某建設公司主張用商業意外傷害保險理賠款扣減本案的賠償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評析

廣西道森律師事務所的劉娟律師認爲,該案涉及工傷私了協議即《補償協議書》是否有效、商業意外險與工傷保險賠償是否可以雙重獲得的問題。

姜某和用人單位籤訂《補償協議書》時,治療還未結束,未進行工傷認定,也未作勞動能力鑑定。當時用人單位告知姜某家屬,如不籤《補償協議書》,就不配合辦理商業保險理賠。由於姜某無妻子兒女,後期康復急需用錢,迫於無奈,姜某親屬與用人單位籤訂《補償協議書》。用人單位的此種行爲明顯違反公平原則和自愿原則,也屬於趁人之危,勞動者可主張變更或撤銷。從該協議書的內容看,第二條中所約定的“一次性補助金”實爲保險公司的保險賠款,這筆錢本就是理賠給被保險人姜某的,用人單位無權將該款項抵扣工傷賠償款。如果工傷私了協議籤訂時,勞動者尚未認定工傷和評定傷殘等級,且賠償的數額明顯低於法定賠償數額,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私了協議無效。

商業保險與工傷保險是兩種不同性質的保險,勞動者獲得商業保險賠償後,依然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關工傷保險待遇損失。爲員工購买工傷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法定義務不得通過任何形式予以免除或者變相免除。雖然用人單位爲勞動者購买了商業性的意外險,但其性質只能算是用人單位爲員工提供的一種福利待遇,購买商業險依然不能免除用人單位所負有的爲員工購买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同時,法律和司法解釋並不禁止受工傷的職工或其家屬獲得雙重賠償。因此,商業意外險與工傷保險賠償可以兼得。

(素材資料及圖片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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