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注意!強迫換補休、未滿1小時不給加班費 去年開罰6200萬
1年前
勞工加班必須給加班費,但根據統計,去年有高達1883件違反加班費的裁罰案件,總裁罰金額高達新台幣6200萬,勞動部今(25)日特別彙整5大違法樣態,包含強迫加班只能換補休、加班未滿1小時不給加班費等,提醒僱主注意,以免觸法;並提醒僱主,如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將依法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勞動部表示,僱主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俗稱加班),就應該依法給付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俗稱加班費)。但實務上仍有部分僱主不清楚相關規定而誤觸法令,勞動部針對5大常見加班費違法態樣,重申說明。

一、民眾經常詢問「公司可以規定加班只能換補休嗎?」

勞動部指出,勞工於平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後,原則上僱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僱主同意者,始得依同法第32條之1規定實施補休,僱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僅能換取補休。

二、民眾發現「公司僅以本薪或底薪計算加班費」

勞動部提醒,工資非以本(底)薪為限,凡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不論僱主以任何名義給與,均屬「工資」的範疇。勞僱雙方所約定符合工資定義之各該正常工作時間內的給付,例如全勤獎金、夜班津貼等,於核計加班費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均應列入計算。

三、民眾反映「僱主規定加班未滿1小時不給加班費」

勞動部說明,僱主給付勞工工資應計算至分鐘為止,至工作未滿1小時的時間,仍可換算為小時後,再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發給加班費(例如:加班20分鐘,換算為20/60小時計給加班費)。

四、僱主計算加班費時以1.33或1.66計給

勞動部強調,有關加班費的乘數,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須視延長工作時間之時數,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或2/3以上,僱主若逕自將小數點後第3位以下之部分予以捨去計算,一定會少算,因而會違反法令所定基準,僱主不可不慎。

五、僱主未依法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勞動部說明,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例假及休息日的期日由勞僱雙方約定。僱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其加班費應依同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加給;按日或按時計酬之勞工,亦同。惟實務上仍有部分僱主誤以為按日或按時計酬的勞工,並無休息日加班費標準的適用,應特別留意,以免觸法。

勞動部補充說明,為方便民眾及事業單位試算加班費金額,已設有「加班費試算系統」,歡迎多加利用。

勞動部提醒,僱主如有違反上開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如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將依法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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