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銀行(06196)發布公告,該行金水東路支行(原告)就與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被告一)、河南森源集團有限公司(被告二)、森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楚金甫(被告四)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涉案的金額包括借款本金5.55億元及利息、罰息、復利等,於近日收到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書。
據悉,原告與被告一分別於2020年5月8日、2020年6月4日、2020年7月2日、2021年12月29日籤訂4份《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被告一分別向原告借款3000萬元、1億元、7000萬元、3.55億元,借款期限均爲一年,還款方式均爲一次性還款。
2020年5月8日、2020年6月4日、2021年12月29日原告與被告二、被告四分別籤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被告二、被告四爲原告和被告一於2020年5月8日至2021年5月7日、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6月3日、2021年12月29日至2022年12月28日期間籤訂的形成原告對被告一債權的各類合同及其修訂或補充協議項下的債務向原告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2021年12月29日,原告與被告三籤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被告三爲原告和被告一於2021年12月29日至2022年12月28日期間籤訂的形成原告對被告一債權的各類合同及其修訂或補充協議項下的債務向原告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原告已向被告一發放貸款共計5.55億元,借款到期後,被告未按約定償還借款本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原告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次訴訟事項的訴訟請求包括: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5.55億元,以及相應的利息、罰息、復利及律師代理費。
(2)判令被告二、被告四對被告一所欠原告的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3)判令被告三對被告一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3.55億元,以及相應的利息、罰息、復利及律師代理費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4)判令四位被告共同承擔本案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等訴訟費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訴訟事項尚未开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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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鄭州銀行(06196)就與河南森源重工、森源汽車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向法院提起訴訟 涉案金額5.55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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