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團提首次氣候憲法訴訟 要求立法者制定短中期減碳目標
9個月前
政府去年公告實施《氣候變遷因應法》,但環團認為,立法者未盡保護人民基本權的義務,在法案中制定短、中期減碳目標,也沒提出制定時應參考的重要標準,就把制定權授予環境部,然環境部至今沒公告2030年減碳目標,已有13人主張《氣候法》有違憲之虞,今(30)日向憲法法庭聲請國內第一起氣候憲法訴訟,挑戰短中期減碳目標。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聲請人之一台中後裏農民陳欽全表示,2021年大旱致第一期稻作全面停灌,只好申請休耕補助,但僅有地主可獲得,反觀貸款500萬以上購置農機的青農一無所有。

雲林漁民李平順表示,去年冬至,漁民在海上熱到穿短袖,零度線到今年1月才出現,平常黑鯧的漁汛從11月提早到9月;烏魚洄遊海域從原先到雲嘉海域以南,退縮到彰化以北;因近2年暖冬,水溫升高,鰻魚苗漁源大幅減產萎縮。

八八風災自救會長李金龍指出,原住民是八八風災受災最前線,唯有積極減碳,才能保障原住民族生存權。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律師黃馨雯表示,依氣候法規定,環境部應於今年1月1日前提出2030年減碳目標,但卻未公布,若2030年減碳目標為國發會宣示的24正負1%,我國在此之前即耗盡1.5至1.7度情境下的所有剩餘碳預算,在耗費2度的情境下,減少71至83%的剩餘碳預算,意味我國將無法達到《巴黎協定》規範的減碳責任。

13名聲請人主張,《氣候法》第6條、第10條違反《憲法》課予立法者應保護人民基本權的義務,立法者應於《氣候法》自行訂定減碳目標,或提供訂定減碳目標時應考量的基本標準,如《巴黎協定》的升溫限制及剩餘碳預算;環境部延後公布減碳目標,違反《氣候法》第10條第4款,將氣候變遷帶來的危害和減碳的氣候負擔,都交由下個世代來承擔,罔顧世代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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