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名創優品又上頭條了,這次又是“僞日系”打臉。
起因來自不久前其在西班牙Instagram账號上發布的一則“公主系列公仔盲盒”帖文中,中國旗袍公仔被錯誤地翻譯爲“日本藝伎”。事後,有網友提示“藝是日本的,這些公仔穿的是中國旗袍”,但名創優品回了個微笑表情,這下網友不幹了。
8月9日晚間,@名創優品 緊急發文致歉稱,7月25日,名創優品西班牙Instagram账號發布了一則“公主系列公仔盲盒”帖文,在該貼文中,中國旗袍公仔被錯誤地翻譯爲“日本藝伎”。名創優品總部收到網友反饋後,第一時間要求西班牙代理商團隊刪除了該貼文,並對當地社媒代理運營機構採取了處罰措施,立即終止了合作關系。
名創優品表示,對於公司在海外社交媒體發布產品內容時出現的信息錯誤,以及這一工作失誤給廣大網友造成的情感傷害深表歉意。對此,公司深刻自省,絕不再犯。公司將進一步加強全球代理商體系的管理,特別是加強中國傳統文化的輸出,嚴格規避此類問題再次發生。
但隨後網友依然不幹,又有人挖出,名創優品在和希臘、羅馬尼亞、保加利亞等國外合作方籤約時,現場懸掛了日本國旗,相關照片在社交媒體上瘋狂流傳。鏡頭前,包括名創優品創始人葉國富等在內的一衆高管站在日本國旗前,與合作方進行了合影留念。
更滑稽的是,名創優品過往曾就此事起訴過自媒體,結果法院判決名創優品敗訴,也算打臉打出天花板了。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2019年4月19日,涉案公衆號發布了文章《籤約掛日本國旗,代理商被列爲失信執行人,“名創優品”成爲名創“憂”品?》。文章以名創優品公司“籤約掛日本國旗”事件爲引,評論稱名創優品公司模仿其他品牌;打壓競爭對手;內部管理混亂;山寨、侵權等案件多。文章還評論稱“分利寶”是葉國富斂財的平台。文章標示作者爲“林修”。陽春智庫公司稱“林修”爲其工作人員的筆名......
......陽春智庫公司提供了名創優品公司的相關文章。文章內的照片顯示名創優品公司與保加利亞SMARTRETAILEOOD公司籤約時,掛日本國旗......”
對陽春智庫公司發表涉案文章的行爲是否侵害名創優品公司的名譽權,一審法院評判如下:
首先,對於“據時代財經報道,左手實業、右手金融的葉國富旗下的網貸平台衆多,其中分利寶就是其斂財的平台”等涉及分利寶的內容。雖然葉國富爲名創優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不是所有針對葉國富個人行爲的評價都能同時構成名創優品公司的名與利益組成部分。只有當內容足以讓人聯想指向名創優品公司,才能認定涉及名創優品公司名譽。上述內容直接指向葉國富,聯系上下文,也僅是論述葉國富與分利寶之間的關系,故文中該部分內容不足以讓人聯想指向名創優品公司。名創優品公司據該內容主張其名譽權受損,本院不予採納。
其次,對於“失信品牌”“設計抄襲的官司多不枚舉”等事實。有部分事實陽春智庫公司未注明是多年前的新聞報道,有部分事實陽春智庫公司以“離職員工曾吐槽”的方式進行撰寫,上述行爲均有不妥。但是,上述內容有權威性的新聞媒體報道在前,且新聞媒體也列出了對比圖片、案件信息等,內容基本屬實。
第三,“內部管理混亂”“產品質量低下”“山寨、抄襲”“利用日本旗擡高身價打壓競爭對手”“匪氣十足”“制造輿論事件,抹黑競爭對手”“進入瓶頸期”“名創優品’逐步淪落爲‘名創憂品’”等評價。縱觀全文,陽春智庫公司發表涉案文章並非旨在侮辱名創優品公司。上述意見性表達雖然言辭尖銳,但亦有一定的事實基礎,仍屬於正常行使批評、評論權利的範疇之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新聞單位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內容基本屬實,沒有侮辱內容的,不應當認定爲侵害其名譽權;主要內容失實,損害其名譽的,應當認定爲侵害名譽權”。名創優品公司主張涉案文章涉嫌侵權的內容基本屬實,相關評論也未超出批評、評論的合理範疇。文章中部分意見性表達雖然言辭尖銳,部分細節也未全部表達清楚,但名創優品公司作爲行業中取得若幹榮譽的公司,能夠享受比一般公司更多的名望和社會資源,理應受到更多的輿論監督,對評論文章負有更高容忍義務。綜上所述,名創優品公司主張其名譽受到損害,並要求陽春智庫公司承擔法律責任,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名創優品(廣州)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750元,由名創優品(廣州)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二審法院認爲,根據雙方的訴辯意見,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爲陽春智庫公司在微信公衆號發布的涉案文章是否侵害了名創優品公司的名譽權。
關於陽春智庫公司是否構成侵權的問題,一審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提交的證據對本案事實進行了認定,並在此基礎上依法作出原審判決,合法合理,且理由闡述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名創優品公司上訴提出,一審法院作出的(2019)粵0192民初22721號民事判決(以下簡稱22721號判決)認定北京陽春子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陽春子路公司)發表的涉案言論構成侵權,而本案陽春智庫公司發表的言論不構成侵權,裁判尺度不統一的問題,本院對此認爲,在22721號案中,認定陽春子路公司構成侵權,是因爲陽春子路公司發表的言論中涉及到“業績大幅下降12%”和門店關閉數據,該部分內容屬於客觀性的事實性描述,陽春子路公司未提供相關的數據對此相印證,故陽春子路公司未盡到合理的審核義務。
但在本案中,案涉“市井財經”公衆號發表的文章並未涉及到業績下滑、門店關閉的具體數據,而“失信品牌”“設計抄襲的官司多不枚舉”有相關媒體報道,內容基本屬實。至於“內部管理混亂”“產品質量低下”等言論,屬於意見性表達,該表達是否侵犯了名創優品公司的名譽權,誠如一審法院所述,需結合文章全文來綜合認定。
消費者、新聞單位和自媒體在發表、傳播批評言論時,難免對經營主體發表較爲尖銳的批評,但是否構成詆毀其名譽,應當考察消費者、新聞單位、自媒體是否具有詆毀經營主體名譽的主觀故意,並綜合全文、結合社會普遍觀念認定,而不僅僅以經營主體的主觀感受作爲認定標准。
綜合考察涉案文章的內容、語言風格,陽春智庫公司不存在詆毀名創優品公司名譽的主觀惡意,也未使用侮辱性言辭,涉案文章的言論仍在批評監督的合理範圍內。名創優品公司主張涉案文章構成名譽侵權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0)粵01民終13398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名創優品(廣州)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康王中路486號25樓2501。
法定代表人:葉國富。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潔煥,廣東策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陸偉,廣東策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陽春智庫(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百子灣南2路74號院1號樓1層2單元102
法定代表人:劉林,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競暉,廣東嶺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名創優品(廣州)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名創優品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陽春智庫(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陽春智庫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廣州互聯網法院(2019)粵0192民初2272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於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後,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开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本案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理。名創優品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潔煥,陽春智庫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競暉在线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名創優品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2.改判陽春智庫公司通過其運營的微信公衆號對損害名創優品公司名譽權的行爲發表道歉聲明,向名創優品公司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道歉聲明持續時間不少於三十日;3.改判陽春智庫公司分別通過《人民日報》、《環球時報》、《南方都市報》及《廣州日報》等全國公开發行的報刊發表道歉聲明,向名創優品公司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道歉聲明持續時間不少於三十日;4.改判陽春智庫公司向名創優品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20萬元;5.本案一審、二審費用由陽春智庫公司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判決事實認定不清,陽春智庫公司發布的文章內大部分主張均與客觀事實不符,並非一審法院認定的“具有一定的事實基礎”。案涉文章所依據的大部分“事實”,雖陽春智庫公司稱大多數均是從其他媒體、其他人口中整理所得。然而,作爲一個網絡媒體平台,對於其發布的新聞報道,陽春智庫公司有義務對所有內容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即便是截取、引用,也不能免除陽春智庫公司的審查義務。
陽春智庫公司於案涉文章內,开篇即說名創優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葉國富“善於蹭熱度”,且截取所謂“葉國富”微信账號的朋友圈內容,企圖令公衆誤認名創優品公司有所謂“山寨”、“打壓競爭對手”等行爲,繼而引用其他新聞媒體報道,甚至借“離職員工吐槽”對名創優品公司進行詆毀。企圖通過散布相關不實言論,以達到抹黑、中傷名創優品公司之目的。
事實上,陽春智庫公司文章內所引用的、所依據的相關文章同樣涉及侵權,且名創優品公司早在先前已對其他侵權文章的作者以及發布平台通過發函、警告等方式進行維權。但陽春智庫公司從未對相關新聞報道進行深入調查了解,更不知道相關的口述人員身份是否真實,便對上述媒體、人員的表述內容加以引用,撰寫文章,並於文章內大肆加以消極評價。
上述文章內容、評價皆爲未被核實,未經鑑定的,缺乏事實依據的,而陽春智庫公司根本未盡到作爲撰寫人的審慎義務,並撰寫虛假的事實,已經構成了對名創優品公司的詆毀以及侮辱。不存在一審法院認定的“內容基本屬實”之情形。另外,陽春智庫公司主張的所謂名創優品公司“管理混亂”的事實完全屬於憑空捏造的單方面臆想。在名創優品公司旗下企業米尼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與PIY創始人沈文蛟的案件糾紛中,一審判決雖支持了沈文蛟的訴訟請求,但本案米尼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已提起上訴,本案仍在進行當中,一審判決尚未生效,不應該作爲認定事實的依據。
陽春智庫公司未加核實,僅憑道聽途說,就對名創優品公司的內部管理隨意評價,對名創優品公司及其所在公司集團的發展前景進行惡意揣度並公然發表消極的意見,已然構成了對名創優品公司名譽權的極大損害。再者,陽春智庫公司僅憑幾張截圖、幾名“相關人士”的介紹,便斷言名創優品公司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但其從未對名創優品公司的產品進行過任何的質量檢測,更沒有相關質檢部門的任何文件能夠對其言論進行佐證。仍舊是以憑空捏造、主觀臆造,對名創優品公司的產品質量亂加評價。此等毫無事實根據的言論中傷,無疑是對名創優品公司名譽權的極大損害,陽春智庫公司理應就其行爲承擔賠償責任。
二、侵權是客觀事實,維權是法律賦予名創優品公司的權利,不能因爲名創優品公司是相對知名的公司,就要求名創優品公司對遭受的侵權行爲承擔更大的容忍義務。名創優品公司作爲“行業中取得若幹榮譽的公司”,自身的業績以及行業地位均是通過不懈努力、日積月累形成而來。
作爲知名度較高的企業,確實理應接受社會以及輿論的監督。但這並不意味名創優品公司應對莫須有的批評以及捏造的惡意詆毀言論予以包容。陽春智庫公司作爲網絡配體平台,不尊重客觀事實,將通過捏造事實撰寫出來的文章於網絡公共平台上發布,通篇內容均有着諷刺、貶低名創優品公司企業形象,以及對名創優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葉國富惡意的攻擊。由平台訪客於文章下的留言可見,陽春智庫公司的行爲已經使公衆對名創優品公司產生了誤解,嚴重地損害了名創優品公司的企業形象以及商業信譽。
陽春智庫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名創優品公司的請求。
名創優品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
1.判令陽春智庫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名創優品公司名譽權的行爲,包括立即刪除陽春智庫公司運營的微信公衆號“市井財經”中誹謗、詆毀名創優品公司名譽權的文章,不得再在任何媒體、網絡平台上以任何形式發布侵犯名創優品公司名譽權的信息;2.判令陽春智庫公司通過其運營的微信公衆號對損害名創優品公司名譽權的行爲發表道歉聲明,向名創優品公司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道歉聲明持續時間不少於三十日;3.判令陽春智庫公司分別通過《人民日報》、《環球時報》、《南方都市報》及《廣州日報》等全國公开發行的報刊發表道歉聲明,向名創優品公司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道歉聲明持續時間不少於三十日;4.判令陽春智庫公司向名創優品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20萬元;5.判令陽春智庫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一、有關當事人身份方面的事實
(一)名創優品公司身份及“名創優品”商標的相關事實
名創優品公司於2017年10月18日經登記成立,經營範圍爲批發業。
2015年2月14日,商標“名創優品”在第35類項目上被核准注冊,商標注冊人爲廣東賽曼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賽曼公司)。2015年7月4日,商標“”在第35類項目上被核准注冊,商標注冊人爲賽曼公司。2018年3月10日,名創優品公司與賽曼公司籤訂協議,約定賽曼公司許可名創優品公司使用“MINISO名優創品”品牌及相關注冊商標。授權使用區域爲中國大陸。名創優品公司有權使用“MINISO名優創品”品牌及相關注冊商標進行經營管理、店鋪租賃、經銷產品及轉授權;……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方,追究侵權方的民事賠償責任及其他相關民事法律責任等等。授權有限期限從2018年3月10日至2021年3月10日。
“名創優品”在2016年、2017年獲得2016華南金鼎獎年度影響力品牌等獎項若幹。
(二)陽春智庫公司身份及微信公衆號“市井財經”的相關事實
陽春智庫公司於2016年1月29日登記成立,經營範圍爲經濟貿易咨詢、企業管理咨詢、教育咨詢(不含出國留學咨詢及中介服務)等等。
微信公衆號“市井財經”由陽春智庫公司運營。
二、有關涉案文章的事實
2019年4月19日,涉案公衆號發布了文章《籤約掛日本國旗,代理商被列爲失信執行人,“名創優品”成爲名創“憂”品?》。文章以名創優品公司“籤約掛日本國旗”事件爲引,評論稱名創優品公司模仿其他品牌;打壓競爭對手;內部管理混亂;山寨、侵權等案件多。文章還評論稱“分利寶”是葉國富斂財的平台。文章標示作者爲“林修”。陽春智庫公司稱“林修”爲其工作人員的筆名。
名創優品公司認爲文章侵權表現如事實理由部分所述,在文中具體表現如下:“從誕生之初,名創優品就頂着山寨的名頭,LOGO模仿優衣庫,店內風格模仿無印良品,價格定位模仿大創,對於日本企業的‘模仿’和‘借鑑’非常熱心,但對於以上,葉國富也並不在意,連海外籤約都掛日本旗”“據時代財經報道,左手實業、右手金融的葉國富旗下的網貸平台衆多,其中分利寶就是其斂財的平台”“一邊自擡身價(以爲掛日本旗就是擡高了自己的身價),一邊打壓競爭對手,名創優品從上之下盛行匪氣十足的作風”“事實上,名創優品也一直貫徹不斷制造輿論事件,抹黑競爭對手,不讓任何競爭者有生存空間的做法”“名創優品的離職員工曾吐槽,公司內部管理混亂,山寨、侵權、設計抄襲的官司多不枚舉,發展也進入了瓶頸期。……‘名創優品’逐步淪落爲‘名創憂品’”。
至2019年4月22日,涉案文章的閱讀量爲1.7萬,公衆號精選展示了9條留言,留言點贊量爲1-22。
名創優品公司確認涉案文章已經被刪除。
三、有關涉案文章涉及的事實或事實依據
(一)關於“籤約掛日本國旗”的相關事實
陽春智庫公司提供了名創優品公司的相關文章。文章內的照片顯示名創優品公司與保加利亞SMARTRETAILEOOD公司籤約時,掛日本國旗。
(二)關於打壓競爭對手的相關事實
陽春智庫公司提供了微信用戶“葉國富”的微信朋友圈截圖,和央視網經濟頻道(來源:北京晨報)、新浪財經頻道、“21世紀經濟報道數字報”的相關文章。“葉國富”在朋友圈中稱“战爭最狠的一招就是釜底抽薪……行業老大會千方百計的幹掉老二”。上述文章稱諾米家居的NOME品牌創辦於2017年,諾米家居指責名創優品公司搶注“NOME”商標,名創優品創始人及高管散布謠言搶佔客戶和合作夥伴。名優創品對諾米家居的指責沒有回應。2018年4月名創優品在廣州舉辦NOME品牌战略發布會。央視網經濟頻道的文章中還稱,。
(三)關於分利寶的相關事實
陽春智庫公司提供了“21世紀經濟報道數字報”、新財富網站的文章。上述文章稱名創優品+分利寶模式的鏈條實現了資金內部循環,名創優品和分利寶實現了雙贏,加盟商解決了保證金、加盟費等問題,但承擔了大部分風險。文章中還稱名創優品被網友吐槽爲集日本百元店大創(DAISO)、優衣庫(UNIQLO)、無印良品(MUJI)三大知名品牌特色於一身的“山寨神店”。
(四)關於內部管理混亂的相關事實
陽春智庫公司提供了每經網(來源:每日經濟新聞)、騰訊新聞頻道(來源:南方周末)的文章。上述文章稱名創優品原品牌代理商廣東葆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是名創優品創始人葉國富旗下公司,被列爲失信被執行人,目前處於清算階段。名創優品公司爲新代理商。兩公司共處同一辦公場所。名創優品陷入抄襲和山寨品牌訴訟當中。PIY創始人沈文蛟訴米尼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實用型專利權糾紛,均獲勝訴。
(五)關於產品質量的相關事實
陽春智庫公司提供了南海網(來源:南國都市報)、中國網財經頻道、每經網(來源:每日經濟新聞)和“南國今報數字報”的相關文章。上述文章稱在不同時間段,名創優品的太陽鏡、腮紅、美白防曬霜和螺絲刀等產品存在質量問題。
(六)關於山寨、抄襲和侵權的相關事實
陽春智庫公司提供了合肥在线網站(來源:合肥晚報)、慈溪新聞網、新華網經濟參考頻道(來源:經濟參考報)、每經網(來源:每日經濟新聞)、36氪網和億邦動力網的相關文章。上述文章稱名創優品店鋪標榜日本品牌,但產品產地大多是中國。“名創優品”商標在國內注冊時間早於在日本的注冊時間。名創優品的logo與“優衣庫”的logo相似,風格與“無印良品”相似,商品高仿別的品牌。被媒體曝出“90%爲中國產高仿”。天眼查信息顯示廣東葆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共涉65起涉嫌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糾紛。PIY創始人沈文蛟指責與葉國富合作未成後,名創優品旗下某品牌店鋪抄襲PIY作品。
(七)關於“匪氣”的含義
陽春智庫公司提供了搜狐號“搜狐財經”、騰訊新聞頻道的相關文章。文章中有使用“匪氣”一詞描述企業家。
四、有關名優創品公司主張權利的問題
2019年4月20日,名創優品公司出具《關於立即刪除文章、停止侵權行爲的告知函》,指出涉案文章侵犯其名譽權,要求微信公衆號“市井財經”刪除文章、賠禮道歉等。名創優品公司稱當天通過微信公衆號“市井財經”將告知函發送給陽春智庫公司。陽春智庫公司確認收到了告知函。
2019年4月22日,名創優品公司向廣東省廣州市南粵公證處申請保全涉案文章及另兩篇文章。2019年4月25日,該公證處出具(2019)粵廣南粵第7583號《公證書》,證明證據保全過程及證據保全所得。名創優品公司支付涉案公證書及另一份公證書的公證費共計2400元。
2019年5月,名創優品公司與廣東策邦律師事務所籤訂《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約定名創優品公司就其與陽春智庫公司等三公司名譽權侵權糾紛事宜,聘請該所的律師爲委托代理人。雙方約定本案律師代理費10000元。名創優品公司支付了本案律師費10000元。
一審法院認爲,法人的名譽是法人的各項社會活動所形成的總體社會評價,包含商業信用、資產經營活動、經營業績等各方面的評價。
對陽春智庫公司發表涉案文章的行爲是否侵害名創優品公司的名譽權,本院評判如下:
首先,對於“據時代財經報道,左手實業、右手金融的葉國富旗下的網貸平台衆多,其中分利寶就是其斂財的平台”等涉及分利寶的內容。雖然葉國富爲名創優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不是所有針對葉國富個人行爲的評價都能同時構成名創優品公司的名與利益組成部分。只有當內容足以讓人聯想指向名創優品公司,才能認定涉及名創優品公司名譽。上述內容直接指向葉國富,聯系上下文,也僅是論述葉國富與分利寶之間的關系,故文中該部分內容不足以讓人聯想指向名創優品公司。名創優品公司據該內容主張其名譽權受損,本院不予採納。
其次,對於“失信品牌”“設計抄襲的官司多不枚舉”等事實。有部分事實陽春智庫公司未注明是多年前的新聞報道,有部分事實陽春智庫公司以“離職員工曾吐槽”的方式進行撰寫,上述行爲均有不妥。但是,上述內容有權威性的新聞媒體報道在前,且新聞媒體也列出了對比圖片、案件信息等,內容基本屬實。
第三,“內部管理混亂”“產品質量低下”“山寨、抄襲”“利用日本旗擡高身價打壓競爭對手”“匪氣十足”“制造輿論事件,抹黑競爭對手”“進入瓶頸期”“名創優品’逐步淪落爲‘名創憂品’”等評價。縱觀全文,陽春智庫公司發表涉案文章並非旨在侮辱名創優品公司。上述意見性表達雖然言辭尖銳,但亦有一定的事實基礎,仍屬於正常行使批評、評論權利的範疇之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新聞單位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內容基本屬實,沒有侮辱內容的,不應當認定爲侵害其名譽權;主要內容失實,損害其名譽的,應當認定爲侵害名譽權”。名創優品公司主張涉案文章涉嫌侵權的內容基本屬實,相關評論也未超出批評、評論的合理範疇。文章中部分意見性表達雖然言辭尖銳,部分細節也未全部表達清楚,但名創優品公司作爲行業中取得若幹榮譽的公司,能夠享受比一般公司更多的名望和社會資源,理應受到更多的輿論監督,對評論文章負有更高容忍義務。綜上所述,名創優品公司主張其名譽受到損害,並要求陽春智庫公司承擔法律責任,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名創優品(廣州)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750元,由名創優品(廣州)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
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爲,根據雙方的訴辯意見,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爲陽春智庫公司在微信公衆號發布的涉案文章是否侵害了名創優品公司的名譽權。
關於陽春智庫公司是否構成侵權的問題,一審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提交的證據對本案事實進行了認定,並在此基礎上依法作出原審判決,合法合理,且理由闡述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名創優品公司上訴提出,一審法院作出的(2019)粵0192民初22721號民事判決(以下簡稱22721號判決)認定北京陽春子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陽春子路公司)發表的涉案言論構成侵權,而本案陽春智庫公司發表的言論不構成侵權,裁判尺度不統一的問題,本院對此認爲,在22721號案中,認定陽春子路公司構成侵權,是因爲陽春子路公司發表的言論中涉及到“業績大幅下降12%”和門店關閉數據,該部分內容屬於客觀性的事實性描述,陽春子路公司未提供相關的數據對此相印證,故陽春子路公司未盡到合理的審核義務。
但在本案中,案涉“市井財經”公衆號發表的文章並未涉及到業績下滑、門店關閉的具體數據,而“失信品牌”“設計抄襲的官司多不枚舉”有相關媒體報道,內容基本屬實。至於“內部管理混亂”“產品質量低下”等言論,屬於意見性表達,該表達是否侵犯了名創優品公司的名譽權,誠如一審法院所述,需結合文章全文來綜合認定。
消費者、新聞單位和自媒體在發表、傳播批評言論時,難免對經營主體發表較爲尖銳的批評,但是否構成詆毀其名譽,應當考察消費者、新聞單位、自媒體是否具有詆毀經營主體名譽的主觀故意,並綜合全文、結合社會普遍觀念認定,而不僅僅以經營主體的主觀感受作爲認定標准。
綜合考察涉案文章的內容、語言風格,陽春智庫公司不存在詆毀名創優品公司名譽的主觀惡意,也未使用侮辱性言辭,涉案文章的言論仍在批評監督的合理範圍內。名創優品公司主張涉案文章構成名譽侵權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名創優品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名創優品(廣州)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本判決爲終審判決。
審判員 印 強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書記員 唐亞玲
陳培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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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名創優品籤約儀式掛日本國旗”,法院判決:“基本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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