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注意!搬出「這法條」 幼兒園不得刁難調閱監視器
2小時前
家長注意!搬出「這法條」 幼兒園不得刁難調閱監視器
立委林月琴今(12)日召開記者會,提及過去孩子疑似遭受不當對待時,最常見的問題是調閱監視器畫面的困難,包括畫面突消失、簽訂不合理保密協議、限制觀看畫面的天數和時數等,對此林玉琴表示,從今年3月到10月與相關單位進行8次討論,最終確定家長若發現孩子疑似遭遇不當對待,可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向主管機關申請調閱監視器,地方政府教育局不得拒絕家長的合理申請,並由教育部在本月3日發文至22縣市,解決家長先前不斷被阻擋調閱的問題。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林月琴今日與全國幼教產業工會及台灣嬰幼兒家長協會共同召開記者會,說明家長在孩子疑似遭受不當對待調閱監視器遭刁難。林月琴表示,監視器畫面的重要性在於提供關鍵的直接證據,幫助釐清事件真相,並比對孩子的口述記憶。在發生爭議或事故時,監視器畫面可以幫助確定責任歸屬。然而由於監視器涉及個人隱私保護法,未經當事人同意,公開畫面可能觸法,違法公開亦將面臨法律責任。因此如何合法調閱和使用監視器畫面,以保障隱私並兼顧孩子及老師的權益,是一項持續的挑戰。
林月琴也說明,從今年3月至10月與衛福部社家署、警政署、法務部、教育部、公民團體進行8次會議,最終確定,家長若發現孩子疑似遭遇不當對待事件,在行政調查階段,家長若至警局報案,可以請求員警基於調查及釐清案情的前提陪同前往學校察看及調閱監視器畫面,盼能對受害家庭有所幫助。
林月琴表示,孩子的安全和福祉是每位家長最關心的事,也是自己進入立法院的初衷。為了確保每個孩子在就學時都能得到應有的保護,自上任立法委員以來,經過不懈的努力,又解決了一項重要的問題。這項改革顯示,家長如果遇到孩子在幼兒園內受到不當對待的事件,可以依照《行政程序法》第46條,向教育主管機關申請調閱監視器畫面,地方政府教育局不得拒絕家長的合理申請,本辦也要求教育部國教署於本月3日發文至全台22縣市教育局,解決家長先前不斷被阻擋調閱的問題,從而維護孩子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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