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轉!從萬得跳槽到B站被索賠200萬,這名程序員二審勝訴!法院這么看…
2年前

如何判斷企業是否濫用競業限制,近期一個官司判決提供了參考。

萬得公司的一名前員工跳槽到視頻網站,被老東家控訴違反競業限制協議,需要賠償違約金200萬元,前員工不服,走法律程序。一審法院駁回該名前員工的上訴請求,但到了二審,判決結果出現大反轉,前員工獲得勝訴,無需賠償。

根據近期披露的判決書顯示,二審法院明確表示,兩家公司的經營範圍存在一定的重合,但互聯網企業往往在注冊登記時,經營範圍都包含了軟硬件开發、技術咨詢、技術轉讓、技術服務,如僅以此爲據,顯然會對互聯網就業人員尤其是軟件工程師再就業造成極大障礙,對社會人力資源造成極大的浪費,也有悖於競業限制制度的立法本意。

二審法院指出,在判斷兩家企業是否構成競爭關系時,還應當結合公司實際經營內容及受衆等因素加以綜合評判。

二審判決結果發生逆轉

1月29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一則競業限制糾紛民事二審案件民事判決書, 94年出生的王某在2018年7月入職萬得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得公司”)擔任智能數據分析崗位工作,月基本工資4500元、崗位津貼15500元,合計2萬元。一年後(2019年7月)雙方籤訂了《競業限制協議》。

據了解,萬得公司主要向金融機構或金融領域的研究機構提供金融信息服務,包括金融數據、財經資訊等。

2020年7月,王某申請辭職。雙方一致確認,王某的競業限制期限爲兩年時間(即2020年7月28日至2022年7月27日);萬得公司已支付王某兩個月的競業限制補償金6796.92元。

據《21世紀經濟報道》王某在辭職後的次月(2020年8月)就跳槽至嗶哩嗶哩(以下簡稱“B站”)擔任高級算法工程師,從事手機APP开發工作,負責推薦模塊推薦信息流業務。

一審法院認爲,根據萬得公司與B站的經營範圍來看,兩家公司均從事計算機軟硬件相關技術开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經營範圍存在重合,兩家公司屬於競爭企業。其次,根據王某先後跟老東家、新東家籤訂的勞動合同來看,王某在萬得公司工作崗位爲職能數據分析,在B站工作崗位爲高級算法工程師,均系計算機領域內的相關崗位。萬得公司作爲運營金融數據、信息和軟件服務的互聯網企業,其競爭優勢就在於計算機軟件的技術开發、技術服務,而王某離職後即加入同爲從事計算機軟件技術开發、技術服務的互聯網企業B站,存在利用其在萬得公司處掌握的商業祕密侵害其競爭優勢的潛在可能。因此,一審法院確認王某自萬得公司處離職後與B站建立勞動關系,有違競業限制協議的約定。

一審法院判決王某應該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返還萬得公司競業限制補償金6796元;酌情調整競業限制違約金爲24萬元。王某對此不服,訴諸二審。

圍繞“萬得公司與B站是否爲競爭關系”焦點,二審法院卻有着不同的觀點。萬得公司與B站兩家企業對比,不論是經營模式、對應市場還是受衆,都存在顯著差距。即使普通百姓,也能輕易判斷兩者之差異。雖然B站還涉獵遊戲、音樂、影視等領域,但尚無證據顯示其與萬得公司經營的金融信息服務存在重合之處。在此前提下,萬得公司僅以雙方所登記的經營範圍存在重合即主張兩家企業形成競爭關系,尚未完成其舉證義務。更何況萬得公司在競業限制協議中所附錄的重點限制企業均爲金融信息行業,足以表明萬得公司自己也認爲其主要的競爭對手應爲金融信息服務企業。

最終,二審法院判決王某無需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無需向萬得公司返還競業限制補償金6796元;無需向萬得公司支付違反競業限制違約金200萬元。

根據記者翻閱,萬得公司曾與多名前員工存在競業限制糾紛,從多個案例可看出,有員工跳槽至同花順,也有的到上海招財寶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還有的到上海富肯達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在多數競業限制糾紛中,萬得公司獲得勝訴。

互聯網程序員流動多受競業限制協議約束

如今互聯網行業競爭加劇,技術人才重要性提升,爲保持技術競爭優勢,競業協議作爲限制員工流動的主要方式之一,不再僅約束高管,同時也开始制約普通員工。對於普通程序員而言,競業限制協議一直是跳槽中的一大坎。

2021年3月中國裁判文書網曾發布兩份有關程序員與騰訊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競業限制糾紛二審判決書。兩名程序員此前在騰訊均擔任遊戲开發工作,雙方均跳槽至Z公司,而新東家也有遊戲开發業務。

二審法院認爲,盡管騰訊公司向上述兩名程序員發送的《競業限制通知書》中沒有列明Z公司,但從Z公司的經營範圍到程序員自述從事的遊戲开發的工作內容,都表明與騰訊公司存在競業關系。

其中程序員孫某被判返還騰訊公司競業限制補償金15.80萬元,並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97.64萬元;程序員吉某被判返還騰訊公司競業限制補償金16.87萬元,並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107.95萬元。

深圳一名從事勞動糾紛領域的律師曾接受券商中國記者採訪時談到,競業限制協議必須是雙方自愿籤署的。如果公司超出範圍或者違法強行要求員工籤署,員工有權拒絕。公司也不得以此爲由處罰員工。關於員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違約金,法律亦無明確規定。

但《勞動合同法草案》中就曾明確過違約金的上限,即: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其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3倍。雖然該規定在正式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中被刪除。但可以在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而顯失公平提供了參考。

責編:林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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