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港股通交易日歷優化配套規則發布
1年前

本文轉載:中新經緯

中新經緯1月19日電 據中國證監會網站19日消息,2022年8月,中國證監會會同香港證監會發布聯合公告,宣布啓動滬深港通交易日歷優化工作。啓動以來,兩地積極穩妥推動交易日歷優化各項落地實施准備工作。1月19日,經中國證監會同意,上交所、深交所和中國結算正式發布相關配套規則和通知,夯實了港股通交易日歷優化的制度基礎,相關工作取得階段性進展。

中國證監會指出,滬深港通交易日歷優化是優化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的重要舉措,是兩地資本市場監管機構務實合作的具體體現,回應了境內外投資者的訴求,有利於促進內地與香港資本市場長期平穩健康發展。

下一步,中國證監會將認真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持續擴大高水平制度型對外开放,會同香港證監會指導上交所、深交所、港交所、中國結算和香港結算有序做好交易日歷優化正式實施的各項准備,確保改革平穩落地實施,實施時間將另行通知。

19日,滬深交易所分別發布《關於新增港股通交易日相關事項的通知》。

根據通知,投資者可以在新增港股通交易日參與港股通交易,新增港股通交易日的具體日期由滬深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在指定網站公布。

在新增港股通交易日參與港股通交易的,應當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新增港股通交易日資金提前到账有關規定,做好相關交收資金安排。

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證券分拆合並等業務需要,按照中國結算通知,滬深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在特定港股通交易日暫停接受或者恢復接受特定證券的港股通交易申報,並予以公告。

違反新增港股通交易日資金提前到账有關規定的,根據中國結算通知,滬深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暫停或者恢復接受相關證券账戶的港股通买入申報。暫停或恢復接受港股通买入申報的證券账戶範圍,由中國結算在其業務規則中規定。

另外,爲給市場相關業務技術准備時間,滬港通、深港通交易日歷優化具體實施時間另行通知。

公开資料顯示,2014年、2016年滬深港通先後开通。隨着互聯互通機制的發展深化,兩地投資者對於優化滬深港通交易日歷、增加交易日的需求日益增強。

據媒體早前報道,自2014年滬港通开通後,因兩地假期安排不同、結算周期不同,使得部分日期無法交易。比如,一方爲交易日,但另一方爲節假日;兩地市場都爲交易日,但一方的交收日是另一方的節假日。這不僅影響投資者交易連續性,還會帶來較大“不對稱交易風險”。

報道顯示,以2022年爲例,優化前,港股通比港股少18個交易日;優化後可以增加8個交易日,分別是春節前的1月27日、28日,清明前的3月31日、4月1日,五一前的4月28日、29日,十一前的9月29日、30日。優化前,滬深股通比A股少10個交易日;優化後可以增加4個交易日,分別是4月14日、5月6日、6月30日、12月23日。

滬深交易所通知如下:

深交所關於新增港股通交易日相關事項的通知

深證上〔2023〕42號

各市場參與人:

爲了使港股通投資者在內地與香港市場的共同交易日均能參與交易,防範交易結算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若幹規定》、2022年8月12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聯合公告》及《深圳證券交易所深港通業務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就新增港股通交易日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投資者可以在新增港股通交易日參與港股通交易。

本通知所稱新增港股通交易日,是指交易當日至其對應的港股交收日(含)期間,至少有一日爲內地節假日且爲香港地區非節假日的內地與香港市場共同交易日。新增港股通交易日的具體日期由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在指定網站公布。

二、在新增港股通交易日參與港股通交易的,本所會員及其他使用交易單元的機構應當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新增港股通交易日資金提前到账有關規定,做好相關交收資金安排。

三、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證券分拆合並等業務需要,按照中國結算通知,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在特定港股通交易日暫停接受或者恢復接受特定證券的港股通交易申報,並予以公告。

四、本所會員或者其他使用交易單元的機構違反新增港股通交易日資金提前到账有關規定的,按照中國結算通知,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暫停或者恢復接受相關證券账戶的港股通买入申報。暫停或者恢復接受港股通买入申報的證券账戶範圍,由中國結算在其業務規則規定。

五、爲給市場相關業務技術准備時間,深港通交易日歷優化具體實施時間另行通知。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3年1月19日

上交所關於新增港股通交易日相關事項的通知

上證發〔2023〕9號

各市場參與人:

爲了开通內地與香港市場全部共同交易日的港股通交易,防範交易結算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若幹規定》、2022年8月12日發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聯合公告》及《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就新增港股通交易日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新增港股通交易日,投資者可以參與港股通交易。本通知所稱新增港股通交易日,是指交易當日至其對應的港股交收日(含)期間,至少有1日爲內地節假日且爲香港地區非節假日的內地與香港市場共同交易日。新增港股通交易日的具體日期由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在指定網站公布。

二、在新增港股通交易日參與港股通交易的,本所會員及直接通過港股通买賣港股通標的證券的投資者應當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新增港股通交易日資金提前到账有關規定,做好相關交收資金安排。

三、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證券分拆合並等業務需要,根據中國結算通知,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在特定港股通交易日暫停或恢復接受特定證券的港股通交易申報,並予以公告。

四、本所會員或直接通過港股通买賣港股通標的證券的投資者違反新增港股通交易日資金提前到账有關規定的,根據中國結算通知,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暫停或者恢復接受相關證券账戶的港股通买入申報。暫停或恢復接受港股通买入申報的證券账戶範圍,由中國結算在其業務規則中規定。

五、爲給市場預留充足的業務技術准備時間,滬港通交易日歷優化實施時間將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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