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衍生殺人案 法務部提3修法方向
1年前
對於長照所衍生的殺人案,法務部已研議相關法律問題、提出3種修法方向,包括:修正《刑法》74條、修正緩起訴要件、就長照悲歌案件另訂較輕之獨立處罰規定。法務部今(7)日表示,已擬具相關修正草案,後續將邀集審、檢、辯、學及機關代表召開刑法研究修正小組會議,深入討論,期能廣納各界意見以期修法周延及解決方案妥適。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現行《刑法》271-1殺人罪之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近來社會上發生不少長照悲歌所衍生的殺人案,依目前殺人罪論處,縱使被告符合自首及情狀險可憫恕的減刑規定,但經過二次減刑後,最低刑度仍為2年6月以上,且因不符合緩刑要件規定,而須入監執行,類似狀況是否符合罪刑相當性及社會國民法感情,往往產生爭議。

為兼顧法理情、平衡刑罰嚴厲性,法務部研議將緩刑要件由「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修正為「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則是類案件行為人依刑法第62條、第59條減刑後,即有獲緩刑之可能。

法務部表示,惟法院是否於具體個案宣告緩刑,事涉法院量刑事項,為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本有不確定性。且此等修法方式是全面性放寬緩刑條件,仍待取得社會大眾共識。

現行《刑事訴訟法》253-1第1項緩起訴處分要件,為「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如另增訂「被告所犯為前項以外之罪,符合法定減輕其刑事由,而得處以有期徒刑未滿三年者,準用前項規定」,則是類長照悲歌案件,得有緩起訴處分之機會。

法務部表示,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行賄罪、《貪污治罪條例》犯罪等也將有可能成為得緩起訴處分案件,影響層面較大,民意能否接受,也待斟酌。

法務部也考量是否增訂273-2「對於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配偶,因不得已之事由,於長期照護後,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罪者,亦同。」將是類案件法定刑定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於具體個案中保持得緩刑之彈性,以維持刑罰之衡平性及罪責相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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