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創法》初審通過 投資抵稅條文達共識、黃牛刑期保留協商
1年前
《文創法》初審通過 投資抵稅條文達共識、黃牛刑期保留協商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20)日初審「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鼓勵民間投資文創產業租稅優惠相關條文,將抵稅優惠的實施年限,從原先行政院版本的5年,延長至10年;另增訂處罰黃牛行為條款,其中關於大量掃票者是要處3年或5年以下有期徒刑,立委意見不一,決定送交黨團協商。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版共修正5條文,其中包含增訂處罰黃牛行為1條,增訂公司或個人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租稅優惠條文3條,及修正施行日期1條。
在增訂處罰黃牛行為部分,在「罰則」採行政罰及刑罰併行。行政罰部分,係處以票面金額10倍至50倍罰鍰,罰度主要考量黃牛不法所得通常係暴利且鉅額;刑罰部分,針對以蒐集他人身分證號、隨機身分產生器、外掛程式、掃票機器人大量登錄假帳號等係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立委們對罰鍰倍數、刑度未有共識,像關於大量掃票者,要處3年或5年以下有期徒刑,立委意見不一,文化部認為,這是首度針對黃牛實施刑罰,先關3年就好,有些立委則認為要重罰、提高到5年,才有嚇阻效果,最後決定將該條文送交黨團協商。
教文委員會召集委員範雲表示,今天《文創法》審查,雖然因為罰鍰倍數、刑度未有共識,尚須保留協商,但文化部與跨黨派立委討論後,皆認同將黃牛定義為「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亦即過去「黃牛沒有成交就罰不到」問題,在現行法條框架下已獲得解決,未來無論黃牛票是否交易成功,只要有黃牛行為都要受罰。
範雲指出,修改《文創法》只是解決黃牛票問題的第一步,未來將持續監督文化部,從源頭改善問題,包括鼓勵業者大型活動採取實名制、建立官方合法二手票券平台、提供方便順暢的檢舉管道與獎勵機制,真正保障藝文產業消費者權益。
文化部長史哲說,已責成部裡面積極準備有關於修法上路的準備,整體來講,最關鍵的還是大家不要買黃牛票,並坦言大家花很多時間、成本、精力在遏阻跟防制,其實非最好方法,最重要的還是大家不要買黃牛票。
另外,《文創法》此次修法,首度提出將投資抵減納入文化產業,吸引民間來投資,壯大台灣文化內容,修法重要突破還包含適用對象特別兼顧事業及個人;投資標的除常見以公司或事業為主體外,更加入符合影視音實務的專案型投資,如投資一部電影等亦可適用;持股時間亦由3年放寬為2年,事業最高抵減率20%、個人最高減除率50%等。
文化創意產業投資事業適用投資抵稅原本規定的實施年限為5年,並在年限期滿前半年,由行政院視情況再延長最多5年,但立委審查時,考量文創產業的成長需要時間,將實施年限改為10年。
範雲表示,文創法的修正,將起到鼓勵民間資金注入的效果,期待未來結合政府各項資源,政府、人民共同壯大台灣的文創產業。史哲說,投資抵減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但是看起來大家各界對於台灣內容產業能夠打國際盃,大家都寄予深望,可能還得從資金面、人才培訓面、國家獎補助面,各方面到位才有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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