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發展中國家地位有堅實國際法依據
1年前

  近期,美國國會衆議院通過了所謂“中國不是發展中國家法案”,試圖反對國際組織和國際條約將中國定位爲發展中國家。美方此舉嚴重違反國際法,不符合國際共識與實踐。發展中國家地位及特殊待遇由國際法確立,體現了國際公平正義。中國的發展中國家地位由各項國際條約所確認,並爲國際社會廣大成員所接受。不論中國發展到什么程度,中國永遠是發展中國家一員,永遠同發展中國家站在一起。

  首先,發展中國家地位是由一系列國際法確立的國家法定地位。在經貿領域,世界銀行將人均國民總收入(GNI)超過13205美元(2022年標准,每年更新標准)的經濟體定爲高收入經濟體,即發達國家;低於該標准的分爲中等偏高收入、中等偏低收入和低收入三類,均爲發展中國家(含中國)。世界貿易組織(WTO)成員可自行主張屬於“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將締約方分爲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等,《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以下簡稱《蒙特利爾議定書》)第一次締約方大會更是列舉了包括中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名單。中國的發展中國家地位系依法確定,不容剝奪。

  其次,國際社會普遍認可發展中國家在經貿、環境等領域適用專門的國際法規則。在經貿法領域,早在《1947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就賦予發展中國家特殊待遇。截至2018年底,WTO協定裏有155項條款明確了發展中國家特殊待遇。在氣候環境法領域,1972年《人類環境宣言》強調應照顧發展中國家的實際情況和特殊性;1987年《蒙特利爾議定書》允許發展中國家在特定條件下暫緩執行相關管控措施;1992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確認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規定發達國家應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和促進技術轉讓;1997年《京都議定書》確認發展中國家不適用發達國家的強制量化減排義務;2015年《巴黎協定》規定的發展中國家減排義務較發達國家更爲寬松。

  再次,中國的發展中國家地位有着深刻的歷史傳承和政治內涵,有着堅實的國際法依據,並非美國說了算。1964年聯合國第一屆貿發會議將二战後實現民族解放、走自主發展道路的廣大亞非拉國家確定爲“發展中國家”。毛澤東同志在1974年提出了“三個世界”劃分的理論,明確表達了中國屬於發展中國家的鮮明立場和主張。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習近平強調,中國永遠是發展中國家大家庭的一員,將堅定不移致力於提高發展中國家在國際治理體系中的代表性和發言權。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大國,仍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在國際法層面,中國的發展中國家地位由WTO機制、《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等國際條約所確認,更是國際社會廣大成員普遍認可的共識,不容篡改。美國會炮制所謂“中國不是發展中國家法案”,將其國內法凌駕於國際法之上,是對國際法的挑战和破壞。

  最後,中國始終堅定維護發展中國家共同利益。從支持亞非拉國家反帝反殖鬥爭、幫助修建坦贊鐵路,到新中國恢復在聯合國合法席位,中國與其他發展中國家始終並肩战鬥,結下患難真情。從和平共處五項原則、萬隆會議十項原則,到近年來中方先後提出的共建“一帶一路”倡議、全球發展倡議、全球安全倡議、全球文明倡議等公共產品,中國作爲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始終致力於加強同廣大發展中國家團結合作,維護發展中國家共同利益,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中國是發展中國家大家庭的重要一員,受到發展中國家的廣泛認可和尊重。美方企圖否定中國的發展中國家地位,實質是脅迫中國承擔超出自身能力範圍的責任,妄圖打壓遏制中國發展,分裂和削弱發展中國家力量。美方險惡圖謀既違反國際法,也得不到國際社會支持,注定不會得逞。

  (作者爲國際問題觀察員)

鄭重聲明:本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轉載文章僅為傳播信息之目的,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如有侵權行為,請第一時間聯絡我們修改或刪除,多謝。



標題:中國的發展中國家地位有堅實國際法依據

地址:https://www.breakthing.com/post/574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