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證監會:擬於12月實施重要法例修訂
1年前
 
中國基金報記者 葉詩婕           6月5日,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就對衍生工具市場持倉限額制度的建議修訂的進一步咨詢,發表咨詢總結。這包括對管理基金或傘子基金的子基金的資產管理人施加責任,以及因應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對其持倉限額制度的改進建議而修訂《證券及期貨(合約限量及須申報的持倉量)規則》。           香港證監會稱,在考慮市場意見後,將落實有關的建議修訂以便更明確地分清與基金有關的監管規定和利便業界合規,以及提高若幹產品的持倉限額借此爲市場提供更大的靈活性。           此外,香港證監會還表示,取決於立法程序的進度,計劃於2023年12月實施有關法例修訂。         

(來源:香港證監會)           多次徵詢市場 審慎修改法例           根據香港證監會公布的徵詢文件顯示,該會於2022年4月26日就建議對持倉限額制度作出的若幹改良措施,發表咨詢文件(首份咨詢文件)。有關建議修訂旨在因應香港衍生工具市場的近期發展,使持倉限額制度的相關規定切合證監會的監管政策及目標。證監會就建議的改良措施和對《證券及期貨(合約限量及須申報的持倉量)規則》(該規則)的相關修訂,以及對《持倉限額及大額未平倉合約的申報規定指引》(該指引)的建議更新,徵詢市場意見。           證監會在考慮所接獲的意見後,就部分建議作出了總結,並建議就持倉限額及申報規定對基金的應用進一步修訂該規則和該指引。證監會亦建議修訂股票期權及股票期貨合約的法定持倉限額,並移除小型股票指數期貨及期權合約的額外持倉限額,以便落實香港交易所對交易所層面的持倉限額制度的改進建議。證監會於 2022年11月22日就上述建議發表進一步咨詢文件(第二份咨詢文件)。           第二份咨詢文件就部分持倉限額及大額未平倉合約申報規定指引的建議作出總結,具體地,該等建議包括:(1)擴大有關超逾上限持倉量許可的“指明合約”的名單;(2)就某些新合約訂明持倉限額及須申報水平;(3)調高人民幣貨幣合約的持倉限額;(4)就在假期交易的合約施加大額未平倉合約申報規定;(5)釐清結算所參與者在哪些情況下不被視爲對其客戶的持倉具酌情決定權;及(6)就結算所參與者引入超逾上限持倉量許可制度。           而進一步咨詢已於2022年12月23日結束。香港證監會稱,共接獲七份來自不同市場參與者及專業團體的書面意見。他們的意見可於證監會網站查閱(除要求不要公布意見書的內容的回應者外)。證監會在考慮所收到的意見後,將着手落實第二份咨詢文件所載的有關建議。           香港證監會繼稱,正與律政司合作敲定該規則的相關修訂文本,以供於政府憲報刊登並提交到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視乎立法程序的進度,香港證監會預期經修訂後的該規則將於2023年12月生效。但證監會也強調,本次刊載徵詢文件並非定稿,提醒市場參與者需在適當時候參閱刊憲版本。           接獲意見以及證監會的回應           以下爲本次徵詢接獲的意見及證監會回應:           I.關於持倉限額及申報規定對基金的應用           公衆意見:           某個業界組織提議證監會就對受托人及資產管理人的期望提供更明確和具體的指引,以便受托人證明其已履行責任,例如資產管理人須向受托人提供什么資料來利便受托人持續監察資產管理人有否遵守該規則的規定,以及資產管理人應提供有關資料的頻率。           另一個業界組織表示,結算所參與者在確保資產管理人客戶遵守該規則的規定時亦可 能面臨類似的挑战。這些業界組織希望該指引有類似的導引,釐清結算所參與者及其客戶須如何遵守該規則,讓結算所參與者能夠履行其責任。           有其他意見提議證監會給予足夠的時間或過渡期,以便市場參與者遵守有關規定。證監會還表示,接獲一些查詢,問及該規則對資產管理人的實際應用和相關運作。           香港證監會回應:           1.任何持有或控制期貨或期權持倉的人均有責任遵守該規則。該指引的目的是爲了協助 市場參與者了解有關規定,而並非旨在就他們應做什么提供詳細指示。因此,建議的 指引並非規範性。盡管如此,證監會已仔細考慮回應者的提議,並在適當情況下於該 指引內採納該等提議。           2.有別於身爲基金或子基金的持倉量的法定持有人並因此須在基金和子基金層面上遵守法定持倉限額及申報持倉量(如建議新增的該規則第7A(1)及7A(2)條所訂定)的受托人,結算所參與者只須爲其自己的帳戶及其每名客戶的帳戶遵守該規則(如現行的該規則第7(1)條所訂定)。如客戶是資產管理人,結算所參與者便只須確保其爲該客戶持有的持倉量不超逾法定持倉限額。該結算所參與者無須在基金或子基金層面上監察或申報該客戶的持倉量。           一般而言,結算所參與者沒有責任監察並確保其資產管理人客戶的整體持倉量維持在持倉限額內或向相關交易所作出申報。事實上,就使用多名結算所參與者的資產管理人客戶而言,結算所參與者是不會全面掌握其所有客戶的持倉量的。不過,所有結算所參與者均須確保其爲資產管理人客戶持有的持倉均維持在法定持倉限額內。就基金而對該規則作出的建議修訂不會改變結算所參與者的現有責任。           3.我們留意到市場參與者對合規時間的顧慮。本會將給予市場充足的時間,以便爲遵守經修訂的該規則作出必要的調整及安排。           4.就其他要求本會釐清的問題,我們將另行與回應者溝通。           II.香港交易所對其持倉限額制度的改進建議           公衆意見:           回應者對爲利便落實香港交易所的建議而對該規則作出的建議修訂,表示支持或沒有意見。           一名回應者提議,應對公司行動後的相關單一股票期權的持倉限額設立檢討程序。除此之外,一名回應者表示,鑑於單一股票期權、單一股票期貨與其他相關產品之間的相互關系,它們就按金計算和申報規定而言應合並處理。至於股票指數期貨及期權,部分回應者提議應對持倉限額作廣泛修訂,以支持市場增長和發展。           另外,回應者亦提議,由於莊家的持倉淨額通常較低,且可被香港交易所識別出來, 故應取消莊家的大額未平倉合約申報規定。           香港證監會的回應:           1.現時適用於單一股票期貨及單一股票期權的持倉限額水平和安排均屬適當。然而,我們收悉上述提議,並將密切關注市場發展,以確定是否有必要進一步修訂有關制度。           2.至於豁免莊家遵守大額未平倉合約申報規定的提議,證監會將視乎莊家持倉在香港交易所結算系統中的記錄方式而另作考慮。

編輯:艦長 審核:許聞


追加內容

本文作者可以追加內容哦 !

鄭重聲明:本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轉載文章僅為傳播信息之目的,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如有侵權行為,請第一時間聯絡我們修改或刪除,多謝。



標題:香港證監會:擬於12月實施重要法例修訂

地址:https://www.breakthing.com/post/650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