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不死的黃牛5/法規太嚴恐助長詐騙 學者籲:應訂黃牛專法
1年前
打不死的黃牛5/法規太嚴恐助長詐騙 學者籲:應訂黃牛專法
「新法太嚴、連10%手續費的加價空間都沒有,若二手票券平台被逼退場,詐騙只會更多。」go票亮董事長林敬祥憂心地說,政府為防範黃牛,把法規定太死,恐讓黃牛交易轉入地下化,產生大量的詐騙事件。台北教育大學文創系教授林詠能接受《NOWnews今日新聞》採訪時表示,藝文票券的黃牛票買賣是你情我願的商業交易,雙方皆非受害者,應該設立專法,處理不同層次的黃牛行為。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二手票平台業者:詐騙比黃牛更可惡!
韓國女團「BLACKPINK」3月來台開演唱會,除了黃牛猖獗外,還傳出多起假賣票(代購)真詐騙事件,許多粉絲花了上萬元,到現場卻拿不到票,一名嫌犯甚至詐得200多萬元。
林敬祥指出,近年售票業者為防堵黃牛拿到票兜售,規定開演前5至10天才能取票,又為了防止黃牛倒票,規定購票後3天內才能退票,但演唱會大多提早半年以上售票,反讓詐騙有利可圖,不是一票多賣,就是憑購票證明、盜圖誆騙,要求買家先匯款,最後失聯。為防止詐騙、提供安全轉讓票機制,二手票券平台應運而生,等買家看完演唱會後,才會撥款給賣家,若票券無效或者沒有收到門票,保障100%全額退款。
林敬祥說,文化部刪除草案明定「轉售得有10%以內合理費用」,規定只要賣得比票券面額金額高,就算觸法,因此在台灣平台上架的票券,都得依規定原價讓票,黃牛就會退出規範較嚴的交易平台,消費者在合法平台上買不到票,則會轉往臉書、國外二手票券平台等,無把關機制或不受台灣法令規範的平台購買,消費者可能面臨投訴無門、增加被詐騙機會。
他認為,提前取票、延長退票時間,就不會有轉讓問題,但主辦單位恐怕不會同意;或許可以全面推行數位票券,將門票綁定手機門號,購票、取票、入場都會變成實名制,黃牛不太可能辦多支手機,就無法大量搶票,也可以避免偽造票券與一票多賣的狀況,並減少入場時的查驗人力。
專家:黃牛條款有比沒有好 先上路再說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新增黃牛條款,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處票面金額或定價的10倍至50倍罰鍰;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修法通過後,黃牛業者紛紛宣稱綁物售票、買物送票、以票換票、售票前委託代搶等不犯法,還有黃牛退出台灣市場,願意引薦香港、新加坡、中國團隊代刷台灣票券。
雖然文化部表明,藝文表演票券只要涉及加價轉售,各類樣態都會罰,只要有刊登相關訊息,不須成交也罰得到,但消基會副董事長、律師徐則鈺表示,現行法令內容不夠明確,綁物售票(把票價灌到商品上)、買東西送票、以虛擬道具換票等,該如何認定價值?黃牛在臉書刊登訊息,但臉書沒有實名制,該如何找到人並開罰?這些都是執行上可能會遇到的問題。
徐則鈺說,若黃牛被處以行政罰的罰鍰,不服可以提訴願、行政訴訟,涉及刑法的不正方式,也有模糊地帶,都要留待實務見解來認定,可透過法院判決解釋,或是文化部以函示方式處理;而台灣法令,確實管不到國外違法行為,只適用台灣演唱會,若在國外網站刊登黃牛訊息、要求匯款到國外帳戶、黃牛人在國外等,的確抓不到。
但他還是樂見立法總比沒有好,目前的罰則也剛剛好,就先上路試試看,遇到執行面困難,再來研議修法即可,但建議把《社會秩序維護法》修得更細膩,畢竟主管機關是警政署,警察才有權利跟能力執行取締黃牛工作,能規範的產業也比《文創法》多,修法方向建議對意圖轉售營利、上架行為,加以取締處罰,且不僅限於遊樂、運輸票券,近期黃牛甚至涉及醫院代掛號等。
學者建議設立專法 處理不同層次的黃牛行為
現行黃牛行為,《文創法》處理藝文票券、《鐵路法》處理交通票、衛生紙之亂用《公平法》、醫院代掛號可修《醫事法》。林詠能說,應該針對所有黃牛行為,加以訂定黃牛專法,來根據不同型態的黃牛、影響公眾利益程度,予以分級,在符合比例原則之下,給予不同的懲罰,像鐵路黃牛會壟斷公共運輸服務,對公眾利益影響大,藝文票券屬商業性質,懲處就不該比鐵路黃牛重。
林詠能認為,相信《文創法》對於藝文票券黃牛,有一定的遏止效果,但應該把法令重點放在因應科技出現的新型犯罪、數位犯罪,也就是利用電腦設備、搶票程式,大量掃票的行為,而非傳統黃牛,憑一己之力搶票、朋友間轉賣的加價行為,畢竟這對整體產業及消費者的傷害不嚴重,太聚焦反而會矯枉過正、花太多精力在認定上。
他強調:「要讓這些模糊空間可以存在,畢竟演唱會票券就是商業機制,過度的懲處對產業不好,像高價轉賣iPhone、聯名球鞋也是黃牛行為,要不要罰,會引起很多爭議。」美國就是將黃牛行為視為市場機制,考量到體育賽事、演唱會要取締,其他商業是否也要罰,因此僅少數的州針對活動黃牛有立法,有的州甚至規定不要在場內賣黃牛票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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