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鎵和鍺兩種金屬相關物項的出口管制將於8月1日起正式實施
1年前

7月3日晚間,商務部、海關總署聯合發布公告,對鎵和鍺兩種金屬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公告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有關規定,爲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經國務院批准,決定對鎵、鍺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

根據公告,鎵相關物項中,金屬鎵(單質)、氮化鎵、氧化鎵、磷化鎵等,以及鍺相關物項中的金屬鍺、區熔鍺錠、磷鍺鋅、二氧化鍺等未經許可,不得出口。出口經營者應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出口許可手續,通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商務部自收到出口申請文件之日起進行審查,或者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並在法定時限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而對國家安全有重大影響物項的出口,商務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報國務院批准。

根據公告,對鎵和鍺兩種金屬相關物項的出口管制將於8月1日起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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