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貸款機構而言,想要找到有貸款需求且符合條件的借款人並不容易,而助貸平台或貸款中介的出現爲二者之間搭建了一座橋梁。然而,無論是助貸平台還是貸款中介都不可能提供免費服務,线上助貸平台一般要向借款人收取綜合服務費,而线下貸款中介則要按點向借款人收取中介費。
不同的是,貸款機構都默認线上助貸平台加收綜合服務費,只要綜合年利率不要超過24%或36%;但貸款機構明知线下貸款中介按點收取中介費,卻總是擺出出一副不知情不認账的姿態。遺憾的是,貸款機構這種不負責任的態度,往往給借款人帶來沉重的負擔,最終導致借款人無力償還債務。
3月25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重慶兩江新區寰潤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與郭某小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判決書》顯示:
2020年7月1日,被告(郭某)向原告(寰潤小貸)申請借款92萬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還款方式爲按月還息,到期一次性償還本金;借款年利率12.2%,逾期按年利率24%計收罰息。此外,被告以名下不動產抵押給原告,抵押方式爲最高額抵押,被擔保最高債權數額爲137萬元。
2020年7月2日,原告通過聯動優勢向被告發放借款92萬元。借款發放後,被告分別於2020年8-12月(每月20日)支付15277.11元、9665.11元、9353.33元、9665.11元、9353.33元,以及2021年3月24日支付8729.78元給原告。此後,被告不再還款。2021年5月25日,原告宣布借款合同項下的貸款於2021年5月28日提前到期。截至2021年11月18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2萬元、利息9665.11元、罰息176195.33元。
被告(郭某)辯稱,對借款本金無異議,但借款的第一天即2020年7月2日由原告自動劃扣兩筆款項,其中一筆匯給陳堅28980元,一筆匯給蘇州學信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19400元。對罰息的金額有異議,我向原告借款的期限是一年,但是我只有三個月沒付,不應該是這么多罰息。我目前也沒有錢歸還。
注:借款本金92萬元,借款人實際佔用資金時間16月16天,實際承擔了年利率約爲24%(含中介費、罰息)的息費。
據代理人了解(原告律師),2020年7月2日,被告是基於與其籤訂了相關的借款服務協議,才會將庭審中提到的兩筆款項轉給學信金融及陳堅账戶。據代理人個人猜測,這個交易習慣如同備注,是相關人員的返點。爲此,原告提供了被告與學信金融籤署的借款人信息、借款人承諾書、借款服務協議、費用告知清單、還款注意事項材料的復印件。
事實上,在寰潤小貸的多篇裁判文書中,都出現借款人被收高額中介費。
3月1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的《重慶兩江新區寰潤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與任某榮,楊某麗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判決書》顯示:
2019年9月3日,被告(任某榮,楊某麗)通過互聯網方式向原告(寰潤小貸)申請借款62萬元,借款期限爲2019年9月3日起至2022年9月2日,還款方式爲每月付息,每6個月歸還借款本金5%,借款年利率15.1%,逾期按年利率24%計收罰息。此外,被告以名下不動產抵押給原告,抵押範圍爲上述債務。
2019年9月6日,原告向被告發放了貸款62萬元,但被告於2020年1月起逾期。2020年7月15日,原告宣布借款合同項下的貸款於2020年7月30日提前到期。截止2021年1月6日,任某榮、楊某麗結欠借款本金590145.57元,利息32179.33元,罰息6706.49元。
被告(任某榮)辯稱:對結欠的借款本金無異議,但律師費太高,中介人肖某發名片推銷貸款,被告與其取得了聯系,中介肖某將被告領去了無錫的中介公司辦理貸款,他們通過網上操作,幫被告辦理相關手續。中介肖某明確利息是7.8%,還收取了被告中介費3.2萬元。籤訂合同是至江陰籤訂的。被告不知哪個是寰潤小貸的人,哪個是中介。現寰潤小貸的利率太高了。
(注:2019年9月3日,寰潤小貸委派田花至江陰市公證處,與任某榮、楊某麗籤訂了不動產抵押借款合同)
法院認爲,根據雙方的不動產借款抵押合同的約定,該合同是由任某榮、楊某麗通過互聯網方式向寰潤小貸申請貸款,故沒有證據可以證明寰潤小貸委托他人與任某榮、楊某麗進行協商籤訂合同。沒有證據證明寰潤小貸委托肖某等人代表其籤訂合同,也沒有證據可以證明寰潤小貸知曉任某榮支付中介費。任某榮向他人支付中介費,系其與他人之間的關系,與寰潤小貸無關。
开甲財經注意到,在上述兩篇裁判文書中,法院均支持了原告(寰潤小貸)的訴訟請求,駁回了被告(借款人)向貸款中介支付高額中介費的辯解,理由是被告(借款人)與中介之間的交易與原告(寰潤小貸)無關。
中介向借款人收取的高額中介費真的與寰潤小貸無關嗎?
根據第一篇裁判文書,原告(寰潤小貸)口口聲聲說從未收到過被告(借款人)兩筆匯款,也不清楚學信金融與被告之間,以及陳堅與劉超之間的合作模式及費用的往來款項。但原告卻能提供被告與學信金融籤署的借款服務協議,費用告知清單,又該作何解釋?
根據第二篇裁判文書,中介肖某將被告(借款人)領去了無錫的中介公司辦理貸款,他們通過網上操作,幫被告辦理相關手續。籤合同的時候,寰潤小貸的胡花又將已加蓋公章的合同交由被告辦理籤名等手續。在這種情況下,被告已搞不清楚哪個是貸款中介的人,哪個是寰潤小貸的人。
小編想替借款人問問寰潤小貸,你們與貸款中介是合作關系嗎?如果是合作關系,中介收取服務費是否有相關標准?如果不是合作關系,貸款中介爲什么向借款人推薦你們的貸款?
寰潤小貸應該很清楚,既然貸款中介提供了服務,如果寰潤小貸不支付服務費,就只能由借款人支付服務費,貸款中介不可能提供免費服務。
工商資料顯示,重慶兩江新區寰潤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簡稱“寰潤小貸”)成立於2015年12月21日,注冊資本16800萬美元(約合人民幣10.69億元),法定代表人羅義申,股東爲上海容承企業管理有限公司(持股70.24%)、世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香港企業,持股29.76%)。
寰潤小貸官網披露,寰潤小貸由地產行業前50強的世茂集團獨資發起籌建,是目前國內爲數不多的具有互聯網牌照的小貸公司,也是地產行業首家互聯網小貸公司。
寰潤小貸的發展規劃爲,打造地產產業鏈金融閉環,深入垂直領域幫助小微企業發展,互聯網消費金融服務,依托集團優勢建立緊密的外部合作。
寰潤小貸官網披露,其共有2款個人貸產品和1款企業貸款產品,具體產品信息及申請條件如下:
百科資料顯示,世茂集團是一家國際化、綜合性的大型投資集團,經過三十多年的發展 ,在香港和上海分別擁有世茂集團(00813.HK)及世茂股份(600823.SH)、世茂服務(00873.HK)三家上市公司。
世茂集團在全國多個城市有地標建築,例如上海世茂廣場333 m、廣州世茂匯金中心320 m、深圳前海世茂大廈300 m、深圳坪山世茂大廈300m、南京世茂國際中心雙塔300m、長沙世茂環球金融中心343m、廈門世茂海峽大廈雙塔300m、煙台世茂海灣壹號323m。
同花順個股資料顯示,世茂集團(00813.HK)最終控制人爲許榮茂、海外投資集團國際有限公司(佔總股本55.06%);世茂股份(00813.HK)的最終控制人爲許榮茂(受益股份43.23%)。百科資料顯示,許榮茂,男,1950年7月出生於福建省泉州市,現任世茂集團董事局主席、全國政協常務委員、中國僑商聯合會會長等職務。
3月31日,世茂集團(00813.HK)發布公告,將延遲披露2021年未經審計的全年業績。
根據世茂集團往年披露財報,2018年-2020年和2021年上半年,世茂集團營業收入分別爲855.13億元、1115.17億元、1353.53億元和734.01億元,歸母淨利潤分別爲88.35億元、108.98億元、126.28億元和62.83億;營業利潤率分別爲26.75%、25.93%、24.76%和22.09%,資產負債率分別爲72.12%、75.25%、74.14%和7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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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世茂旗下網絡小貸依靠中介放貸,高額中介費坑慘借款人致無力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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