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家省級農商行獲批籌建,有何不同?
1年前

省聯社改革正式駛入“快車道”。

作者 |  唐婧

編輯 |  周炎炎 曾芳

新媒體編輯 | 賴睿穎

8月7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發布批復,同意籌建山西農村商業聯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山西農商聯合銀行”)。而就在不久前的8月4日,金融監管總局剛剛發布批復,同意籌建河南農村商業聯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河南農商聯合銀行”)和遼寧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遼寧農商行”),至此,兩個工作日內已有三家省級農商行獲批籌建,省聯社改革正式駛入“快車道”。

三份批復均要求,上述三家省級農商行的籌建工作小組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辦理籌建事宜,自批復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籌建期間接受轄內監管局的監督指導,籌建工作完成後,應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向轄內監管局提出开業申請。三份批復的的落款日期均爲6月26日。

01  如何理解“一省一策”?

由於不同地區差異較大,省聯社改革總體思路堅持“一省一策”,目前主要有統一法人、聯合銀行、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和金融服務公司四種模式。從獲批籌建的三家省級農商行來看,山西農商聯合銀行和河南農商聯合銀行採用的是聯合農商銀行模式,遼寧農商行採用的是統一法人模式。

具體改革方案來看,遼寧農商行是由沈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北票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等30家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以新設合並方式組建,其中不包括遼寧省聯社,且只納入遼寧省聯社下轄的部分農信機構,是部分的統一法人模式。

河南農商聯合銀行則主要通過省政府注資、引入合格社會資本等方式進行,然後“省參市、市參縣”,將原來“自下而上入股”改爲“自上而下逐級參股控股”,縣域法人地位仍保持不變,省轄市城區機構實施整合,理順此前不順暢的股權關系和上下法理關系,構建起現代化銀行體制機制和治理結構。

山西省聯社改革方案的具體細節尚未有更多披露。但年初山西省聯社發布的相關公告顯示,成立後,山西農商聯社銀行成立後,原山西省聯社法人資格取消,原山西省聯社的業務、資產,以及債權債務等權利義務均由山西農商聯合銀行承繼。

中央財經大學證券期貨研究所研究員、內蒙古銀行研究發展部總經理楊海平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考慮到不同省份的財政實力不同,農信系統的經營情況和風險狀況也有差別,領導班子對地方金融體系的發展思路也不一樣,省聯社改革方案各有差異。

浙江大學國際聯合商學院數字經濟與金融創新研究中心聯席主任、研究員盤和林告訴記者,各省會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合適的省聯社改革路徑。例如,河南的農商聯合銀行模式可能會增強省政府對於農商銀行的掌控力,同時也可能使農商銀行在地方經濟中發揮更大的作用。相比之下,遼寧省統一法人模式可能會增強省級農商銀行的資本實力和風險抵御能力,提高銀行的經營效率和服務質量。同時,由於省級農商銀行規模更大,也可能會更容易實現規模經濟和範圍經濟,降低運營成本。

上海金融與發展實驗室主任曾剛向記者表示,盡管各地省聯社改革路徑或有不同,但總體原則是一致的,即要理順法人治理機制,讓農村金融機構能夠更好地發展,服務“三農”的主力軍地位得到進一步鞏固和提升。

02  爭議“保持縣域法人地位總體穩定”

在農信社改革的議題當中,是否有必要“保持縣域法人地位總體穩定”一直是學術界和金融界討論的一個焦點,也是業內人士對統一法人模式的一大擔憂。支持的一方往往認爲,中國不缺大銀行,簡單地將農村金融機構一並了之可能會削弱其支農支小、支持縣域經濟發展的力度;質疑的一方則認爲,太小的農村金融機構抗風險能力不足,難以發揮規模化的效應,有的甚至無法做到可持續。

監管層的態度也出現了微妙變化。在2022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印發的《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做好2022年金融支持全面推進鄉村振興重點工作的意見》 中,對於農信機構改革放松了“保持農信機構的縣域法人地位穩定”這一強約束條件,調整爲“保持商業可持續的縣域法人地位長期總體穩定”,這意味着對於那些不具備可持續經營能力、風險較高的農信機構允許其兼並重組。

中國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中國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馮興元在其近日發表的《省聯社的發展問題與改革路徑》一文中表示,統一法人模式能夠理順基層農信機構與省聯社兩者之間“自下而上組建、自上而下管理”的扭曲關系,有助於資源的高效配置以及規模經濟的實現,進而提升農信體系的經營效率,同時有助於基層農信機構的風險化解。

但是統一法人之後,基層農信機構全部變爲省聯社的分支機構,很容易會使其偏離服務“三農”的職責。事實上,由於改制後基層農信機構不再是縣域法人機構,拉長了與農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等第一线需求的距離,增加了掌握“三農”經濟主體的信用水平及其項目情況的難度,容易導致農信機構偏離“三農”普惠金融服務的政策目標。

馮興元提醒,需要特別關注新改制產生的省級金融機構中可能出現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所屬企業或者其他某家企業控大股的現象,這種現象容易導致新機構偏離服務“三農”的政策要求,甚至可能出現資金被挪用的風險。無論如何,在省聯社改制後,均要求有關金融監管部門對新產生的金融機構實施審慎監管和適當的普惠金融服務考核。另外,建議搭建全國範圍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農信機構風險防範互濟基金、附加的存款保險救助機制、全國性農信培訓機構和專業性管理系統與產品开發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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