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蟳蟹類漁業資源永續利用,農業部每年8月1日至12月31日,禁止漁船捕撈及販售抱卵母蟹及卸下或持有腹甲離身之蟳蟹,任何人也不得販售或以販售為目的而陳列、展示小蟹。違反捕撈及販售規定者最高可罰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