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這5個月禁止捕抓、販售「抱卵母蟹」 漁業署:違者重罰15萬
1個月前
為蟳蟹類漁業資源永續利用,農業部每年8月1日至12月31日,禁止漁船捕撈及販售抱卵母蟹及卸下或持有腹甲離身之蟳蟹,任何人也不得販售或以販售為目的而陳列、展示小蟹。違反捕撈及販售規定者最高可罰15萬元。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漁業署說明,「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規定鏽斑蟳、紅星梭子蟹、遠海梭子蟹甲殼寬未滿9公分、善泳蟳未滿7公分,以及旭蟹甲殼長未滿6公分禁止捕撈,是讓蟳蟹資源能達到性成熟體長,有機會交配繁衍下一代,而8月至12月禁捕抱卵母蟹是讓抱卵母蟹能夠在海洋環境中自然繁衍生息。此外,禁止漁船卸下、持有及任何人不得販售腹甲離身之蟳蟹類,杜絕有心人士規避每年8月1日禁捕及禁售抱卵母蟹規定,違反捕撈及販售規定者最高可罰15萬元。

漁業署進一步說明,依規定8月1日開始禁捕及禁售抱卵母蟹,鑑於漁民於7月31日捕獲之抱卵母蟹回港後隔日將無法販售,因此漁業署規劃於7月31日於新北市野柳漁港、富基漁港及澎湖區漁會第三漁港魚市場等三處地點辦理「113年抱卵母蟹培育、放流暨科學研究」活動,透過漁民提供抱卵母蟹進行科學標識後放流,除讓母蟹在海洋懷抱中繁衍生息,更可藉由標識再捕獲資訊之蒐集,同時瞭解蟳蟹漁業資源洄遊動態,建立產、官、學共同合作機制,讓蟳蟹漁業資源永續利用,漁業署邀請漁民朋友共襄盛舉。

漁業署最後表示,將與農業部水產試驗所及國立臺灣海洋大學等學術研究單位持續進行科學研究調查,同時與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地方政府不定期執行稽查,請各位漁民朋友、販售業者一起落實遵守規定,共同維護蟳蟹漁業產業永續經營。

▲每天8月至12月,農業部漁業署禁止捕抓、販售抱卵母蟹違者最高罰15萬元。(圖/漁業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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